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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主张因招投标导致损失的4份起诉状模板

一、投标方主张因招标流程不合规导致损失的起诉状模板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判令商管学院赔偿鸿炜亿家公司因投标“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宿舍楼、食堂兼礼堂合作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经营项目)(招标编号0733-169230404601)而遭受的损失423.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2016年7月22日,商管学院委托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合作经营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鸿炜亿家公司对项目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设计和预算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制作了投标文件,参与投标。鸿炜亿家公司为购买招标文件支付2000元,与咨询公司签订调研及尽职调查协议应付40万元,与建筑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应付330万元,与工程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付25万元,为投标签订咨询及标书制作协议应付28万元,以上合计423.2万元。

2016年8月30日商管学院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上述项目的中标人为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昆公司)。但同年12月,商管学院在鸿炜亿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上述项目又展开新一轮的招标,并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据了解,鸿炜亿家公司在商管学院2016年7月的招标中是排在宏昆公司之后的中标候选人。宏昆公司中标后,并未与商管学院签订中标合同,商管学院也未与鸿炜亿家公司签订合同,而是私自重新进行了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被选定的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确定中标合同,应确定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案中被选定的中标人未与商管学院签订合同,则商管学院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应选鸿炜亿家公司为中标人。商管学院擅自决定展开新一轮招标并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

自商管学院公开招标以来,鸿炜亿家公司积极投标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现商管学院擅自与他人签约,剥夺了鸿炜亿家公司本应中标的资格,造成鸿炜亿家公司巨大损失。商管学院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鸿炜亿家公司已经支付和应支付的费用及预期利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投标方主张因招标方作废《中标通知书》导致损失的起诉状模板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判令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赔偿天康公司损失1981295元(定金损失1800000元、认证费130000元、制标费10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5500元、电缆样品制作费25795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3月,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就俄罗斯KIMKAN铁矿选矿厂EPC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选矿厂工程)电力电缆、通讯电缆项目进行招标,并向天康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天康公司收到招标文件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并于2013年3月23日递交投标文件。

2013年5月2日,天康公司收到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中标通知书》,2013年5月8日,天康公司与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就选矿厂工程电力电缆、通讯电缆项目签订了《技术协议》。为了使选矿厂工程电力电缆、通讯电缆项目顺利进行,天康公司根据招标货物采购清单对铜丝进行采购,2013年5月21日,天康公司与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6011545元,合同签署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定金30%(壹佰捌拾万元整)”,天康公司依约向中泰公司支付定金1800000元。事后天康公司一直与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沟通签订合同事宜,但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一直以项目图纸未到为由,不与天康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9月,天康公司按照要求制作样品并予以提供。至此之后,没有任何回复。经天康公司多次催告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2014年1月10日,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在电力公司见证下与天康公司签订《会议记要》,内容:“天康公司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提供俄罗斯电缆进口及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认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GOST认证、CU认证、防火认证)。在天康公司提供上述认证文件之后,十五冶及二十二冶承诺与天康公司签订俄罗斯KIMKAN项目电缆采购合同”。

2014年1月13日,天康公司与上海沃证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证公司)签订《产品俄罗斯认证服务协议》,费用为130000元。2014年1月28日,电力公司告知天康公司直接将俄罗斯认证正式电子版证书发给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2014年1月29日,天康公司将所需认证证书发给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并告知查收。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收到天康公司的证书后,却一直不与天康公司签订合同。经天康公司再三催促签约一事,2014年4月,十五冶公司与天康公司洽谈合同一事,十五冶公司先采购一批电缆,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商议,合同价款为1656043元。十五冶公司将《物资购买合同》发给天康公司,天康公司将盖章的《物资购买合同》寄给十五冶公司,但十五冶公司至今未将合同给天康公司。天康公司多次与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联系合同事宜,但均无任何回复。

无奈之下,2014年5月5日,天康公司向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发出《公函》,要求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尽快推进俄罗斯KIMKAN项目电缆采购事宜,并明确合同签订事宜,但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对此无任何回馈。2014年11月26日,天康公司委托世浩律师事务所就选矿厂工程电力电缆、通讯电缆项目发出《律师函》,要求履行签约义务。

2014年12月3日、12月12日,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却回复天康公司《中标通知书》作废。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之规定,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天康公司订立书面合同。但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作废《中标通知书》,拒不与天康公司签订合同。天康公司认为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天康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天康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电力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十五冶公司赔偿天康公司损失1981295元(定金损失1800000元、认证费130000元、制标费10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5500元、电缆样品制作费25795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承租方主张因出租方招标招租导致无法续租损失的起诉状模板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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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建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30万元,建投嘉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要求建银公司返还招标保证金30万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清南公司系租用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甲20号办公楼及附属院落内建筑(下称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建银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承继涉诉房屋的产权人,但未登记过户;嘉昱公司系中国建设银行的物业管理人;嘉昱北京公司系受建银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物业招标招租的物业管理人。

2004年,涉诉房屋的前任产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与清南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产权人将涉诉房屋整体出租给清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租金每年61.32万元;租赁期满,清南公司如仍需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清南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原合同租赁期内,约2008年前后,产权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为建银公司,但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无任何变化。

2014年4月28日,清南公司向继任产权人物业管理人嘉昱公司送达了《关于甘雨胡同甲20号物业续租相关事宜的复函》,明确通知需续租涉案房屋。

2014年6月21日,嘉昱公司委托嘉昱北京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公开招标招租,发出《邀请函》,附资产招租说明、租赁合同样本、租户意向报价表、承诺与声明等文件。清南公司参与了此次投标招租活动,并向嘉昱北京公司交付30万元投标保证金。

同年7月3日清南公司收到嘉昱公司《律师函》,得知己方未中标,被要求限期腾退涉案房屋。此后双方互致函件进行磋商,未果。后,建银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南公司腾退涉诉房屋,支付涉诉房屋租金,诉讼中,建银公司在未告知原告以及法院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30日派人强行控制了涉诉房屋的主楼及后侧的平房和院落。

清南公司及第三方租赁户被迫停业或另行择房另租,给清南公司及第三方租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清南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已依约履行了续约告知义务;也支付了招标保证金,积极参与了公开招标招租现场会,满足了招标条件;并依据原合同的优先承租权原则,接受建银公司的中标租赁条件,明确同意续租条件;但在即将签署续租合同时,建银公司一再违反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原合同中优先承租权的约定,终止签订续租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银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对清南公司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投标方主张因招标方隐瞒施工难度和成本导致损失的起诉状模板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9月14日至付清之日利息;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713.6元、前期招投标费用20000元、现场人员工资120000元、现场临建费用73095.4元、租赁机械设备费39785元、材料购买款69048元、租赁钢板费35000元、人员设备进出场费用10000元、交通车辆费用19385.2元、现场配电费用72135元、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款326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6年9月,由合生创展集团招标审核管理中心为招标单位,被告盛创公司为招标人,组织实施了xx地块桩基础工程的招标,工程建设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

原告参与了投标,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告合生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9月19日开标,招标单位宣布拦标价为1003万元,原告最终投标报价980万元。9月21日起根据被告建业公司的要求,原告办公用房、配电箱、钻机等陆续进入被告建业公司现场,并开始修正施工坡道、碾压槽底施工场地等作业。

进入现场后,原告发现被告建业公司现场基坑超挖,槽底标高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由此引起施工成本远高于中标价,原告面临严重亏损,且施工质量无法保障。

原告与被告建业公司多次协商,对方不予认可,工作联系单也未签收,10月13日原告开始陆续撤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此次招标投标被告给出的拦标价为1003万元,投标保证金远高于国家规定的2%,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超出2%的投标保证金部分即60万元应当返还原告并支付利息。

由于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全部投标保证金并赔偿原告损失。经现场对被告基坑标高测量,测出场地绝对标高为11.5米左右,普遍超挖,成桩后的钢筋笼将露出地表近90厘米,将导致钻机、罐车无法就位,后续清桩间土、剔凿桩头施工难度大幅度增加。另外,保护桩长也无法保障,进而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如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施工,施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项目面临严重亏损。在与被告建业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迫不得已进行撤场。由于被告的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故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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