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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4份起诉状模板

这类诉讼较为常见,原告一般只要能够提供合同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即可。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原告不仅可以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还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用。

一、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伟世博创公司支付货款99000元;

2.判令伟世博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伟世博创公司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5月12日,紫光公司与伟世博创公司签订《客户订货单》,订购×××扫描仪共计30台,共计价款99000元,指向供货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并约定伟世博创公司必须在2015年5月26日之前支付100%货款,逾期未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2015年5月14日,伟世博创公司收货并签收《客户收货确认单》,此后,伟世博创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未予履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起诉状模板B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中星美汇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即货款280256.45元和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0.7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357.24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174.48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383.97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170.01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天络行公司与中星美汇公司于2012年3月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2年7月签订《商品采购单》,约定中星美汇公司销售天络行公司提供的与泰坦尼克号和冰河世纪两部电影相关的体恤、3D笔记本、手机保护套、玩具等电影衍生品,当月销售的产品于下月结算付款。合同履行中,中星美汇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欠款部分,依据《采购合同》,中星美汇公司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款1170.75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款116357.24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款14174.48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款83383.97元,依据《商品采购单》,中星美汇公司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款65170.01元。上述欠款中星美汇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起诉状模板C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聂绍湘、郑万珍、张树松连带支付原告潘庆发货款349854元;

2、聂绍湘、郑万珍、张树松连带支付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事 实 与 理 由

潘庆发与聂绍湘、郑万珍、张树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潘庆发依据对方的要求进行送货,2013年5月2日起,潘庆发与聂绍湘、郑万珍、张树松达成结算协议,协议载明三方共欠潘庆发货款349854元,并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起诉状模板D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金九鹏公司支付货款33504元以及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判令诉讼费由金九鹏公司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瑞祥公司与金九鹏公司曾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由瑞祥公司向金九鹏公司提供果醋系列产品,瑞祥公司以返利形式为金九鹏公司提供市场进店费,每箱返利36元,金九鹏公司应于每月25日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瑞祥公司依约向金九鹏提供了市场进店费并按要求送货。2008年7月起,金九鹏公司未再依约支付货款,故瑞祥公司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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