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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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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名来自古城西安的仲裁员 小小菜

、是否具有终止权的两种不同观点

1、观点一: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观点二: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前后文意思,应当理解为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述两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均有类似案例支持其观点,但综合立法目的及大部分地区的实践结果,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用人单位无权终止似乎更加符合审判潮流。理由如下:  

1、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的文义解释:《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做整体的理解,不应将第3向的内容脱离该款的规定单独予以理解。从条文内容上来看,该款已经为该款项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中情形设定了大前提,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该款设定的条件并没有考虑到双方意愿,完全是以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为核心。  

2、《劳动合同法》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立法目的: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立足于推动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过于僵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劳动法》更强调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未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进行限制以及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就是上述制度涉及最突出的表现。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日渐凸显,大部分的劳动合同期限均在1年以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不利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正式为了解决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立法用意十分明确,就是要通过限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权的方式,鼓励和倡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时对上述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说明。

3、立法表述的变化:《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表述中使用的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但该表述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删除,更加强调了劳动者的意愿。 

、补充部分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第63  

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4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辽宁高院及大部分判决亦持此观点  

2、江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锁民终字第0361号案例要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78号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969号裁判要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重庆(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不予支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2号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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