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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交-2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以下证据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要求不同而有选择地将证据提交法院,具体按当事人起诉书和法院的要求提供。
(1)合同以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的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性建议;
(10)投保方因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它证据。
以上证据不是必须全部需要,请按起诉书的诉求和法院的要求准备。提交复印件的份数按“被告人数+1”准备,原件留好开庭带至法院核验。
证据拿不到,请适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取证等工作。
咨询律师:

【微语】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屠格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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