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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偷取草乌被毒死,药店老板被抓,法院:无罪,但要赔偿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人生在世,在一些巧合之下,可能会面临一些无妄之灾,命运的不可捉摸很多时候,我们能做的就是保持一颗良善之心去做事。

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看似无妄之灾的背后,从最初的严重刑事犯罪,但后来宣判无罪,最终还是要赔一大笔钱,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到底是什么呢。

基本案情:

男子岳某是一名老中医,在当地小有名气,作为一名中医,很多药材都需要自己处理,这样才能确保药效和功用。

当天岳某将一些受潮的中草药拿到外面晾晒,这里面有一味药事草乌,中医有一套复杂完整的逻辑体系,这个草乌单独使用就是毒药。

案发当天,付某路过岳某得药店,看到外面有在晾晒的中药,因为付某一直有腰痛的毛病,看到中药就认为这个拿回去熬水喝能够治病,于是拿顺手拿了一些草乌回去。

付某把这些草乌拿回去泡酒喝了,没想到没一会就四肢发麻,付某告诉妻子草原是从岳某那里拿的,拨打120之后,赶紧送到医院抢救,可惜的是,付某因为草乌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鉴定,付某死于草乌中毒,付某妻子报案后,警方找到岳某,并对他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了刑事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付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一审后岳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虽然是死于草乌中毒,但无法证明,付某的草乌为单一来源,不能排除草乌有其他来源的可能性。

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至此岳某被无罪释放。

岳某虽然在刑事上被认定无罪,但在民事上,付某家属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要求,一审判决赔偿124万,二审法院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最终判定赔偿付某家属4万元。

法律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付某的死亡结果,岳某存在疏忽大意上的过失。

岳某作为一名专业医生,是知道草乌毒性的,而疏忽大意,看管不严,导致了付某死亡的结果,这是一审法官的思路。

但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付某死于乌草中毒不假,但是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明,这个乌草就是岳某晒的乌草,从乌草被拿走到付某中毒死亡,中间隔了好几天,无法确认乌草为绝地的单一来源。

疑罪从无,最终岳某被无罪释放,但是在面对民事赔偿的时候,采取的态度则属于高度盖然性原则,也就是说,大概率上付某就是吃了岳某晒的乌草中毒而亡的,那岳某就是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民事上认定岳某存在侵权行为,为什么二审的判决和一审差距这么大,主要是因为二审综合考虑了付某的过错。

整个案子中,岳某的确有看管不严的大意过错,但这种过错是非常轻微的,真正的过错在付某,是他不经别人允许拿了别人的东西,说的难听点那就是偷了别人的东西。

付某才是整件事的最大过错方,岳某得的“错误”非常轻微,综合来判断,岳某赔偿4万元,已经属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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