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万国司法考试答疑精华集锦----刑诉专题(2)
weiguo1217 2011-01-18 12:29
【注意事项】无
7.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共同犯罪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请问在单独犯罪中若被告人在案件审结前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吗?如果在单独犯罪中被告在案件审结前死亡,应该终止刑事诉讼,请问此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相关法条】
《刑诉法》第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解答】对本问题,结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刑事诉讼和一个与该刑事诉讼相关联的民事诉讼的合并,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部分终止审理,则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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