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
(本回复仅供参考,若与现行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不符,以现行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为准)
2009年11月06日
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目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包含土地价值?我咨询过珠海这边地税局,他们回复要包含土地价值,不知是否有文件依据?我个人认为应不包含土地价值,因为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核算,所以我个人认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应不包含土地价值为妥,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您指点!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财税[2008]152号文,"----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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