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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 mandy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日志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薪酬与福利 2010-01-22 09:57:21 阅读411 评论0   字号: 订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受到社会欢迎,但对奖金征税具体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

 

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政策受到纳税人的广泛欢迎,请问这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什么?
                           
答: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奖金的所属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把奖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发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规定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但未限定政策适用的次数,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多次适用政策,导致不同单位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产生了税收漏洞,使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的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现税收工作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一次性奖金征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问:哪些收入可以作为一次性奖金,适用新的方法?是否有时间和次数要求?
                           
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问:现在,社会上对如何按照新办法进行具体计算,尚有歧见,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这样设计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700)]×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 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问:按照新办法,纳税人能够得到多少实惠?
 答:应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我们不妨仍然举例说明:假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800元,在计算该奖金的应缴税款时,不再扣除费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1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850元。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问:年底双薪是否可以两次扣2000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底双薪不能两次扣除2000元。年底双薪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场新人没有年终奖,维权要慎重
案例】一名今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企业工作的王先生曾电话咨询说准备起诉公司的“不公平”待遇。经过交谈了解:原来当其周围的同事都在热火朝天地讨论年终奖时,而他在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此事后却得知自己没有份,理由是“所谓年终奖,就是对你1年以来工作表现的奖励,你工作还未满1年,所以不享受这一待遇。等你明年干满1年自然就有了。”对此王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期望拿到满额的年终奖,但公司应该按照他的工作时间给予相应比例的年终奖,所以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应该说王先生的维权意识是值得表扬的,但是盲目的维权,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自己!尽管我们都希望企业制订的发放年终奖制度要尽量做到公平,对所有新人一视同仁。然而国家对单位发放年终奖目前并无具体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发放的标准都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因此不给职场新人发放第一年年终奖的单位谈不上违反国家规定。王先生如果冒然起诉,可能对他今后在该公司上班不利!


【法律引申】既然提及到年终奖的一些法律规定,那么趁着找法网热点解读系列,我再次详细的谈一下关于年终奖的一些规定吧!
年终奖的发放,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要求年终奖必须发放,但也不能一概认为企业有完全自主权,这往往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相关约定则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但如果没有约定,企业则有较大的自主权利。针对现在比较热的咨询:年前离职能要回年终奖吗?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此有规定,我一般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能获得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


年终奖纳税,您知多少?
虽然国家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公司应给予员工多少的年终奖,但是各行各业的年终奖都是相对可观的数额,少则一个月薪金,多则半年薪水,甚至超出一年工资。这部分的收入是完全符合征税条件,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针对年终奖纳税的部门法规,规范纳税市场。
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具有多样性除了现金,还有股票期权,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年终奖所得,也有相对应的部门法规予以规范。以下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奖金式年终奖纳税规则

首先,针对以发奖金的形式取得的年终奖缴税规范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规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半年奖不能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


股票期权式年终奖纳税规则
其次,以股票期权代替直接的金钱发放,这部分的收入缴税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相关规定,这个部门法规作出了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年终奖纳税规则
如果所取得期权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则需参考《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有关规定,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税金误收救济
当然,跟一般的个人所得税的救济途径一样,被误收可申请退税。因扣缴义务人(即单位)代扣代缴时计算错误,造成个人所得税误收,个人申请退税时,必须先通过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地区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单位需提供《地方税务局退税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认定确实属于个人所得税误收,即可以进行退税。届时,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退税,地区税务所则会告知单位,再由单位将退回的税款转交给雇员。


公务员的年终奖
这年头,又一批考公专业户,可是到年尾,总有公务员朋友向我说道:每到年终时,真的很羡慕那些国企、外企高额的年终奖!每一次听到朋友这么说,我不免苦口婆心的劝导一番,然后使出杀手锏------要牢牢记住你身上的使命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给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有了一个明确的言行准则。针对公务员的年终奖,公务员法第十二章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从法律的规定而言,公务员只有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所以呢,据我所知:一般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年终不参与考核,所以也难有年终奖!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有几个朋友在做公务员,我还是看到了他们的忙碌以及艰辛,尤其是基层法院书记员!所以呢,对于给公务员发年终奖无可厚非,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将考核制度认真执行,让公务员的年终奖真正能体现一种竞争、高效的价值!

 


你的年终奖要交多少税呢?
年底了,又是公司发年终奖的时间,能拿到多少年终奖可能是员工目前最想知道的事。那么你的年终奖要交多少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举个例子,刁先生年终奖12000元,刁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有可能提高税率档次,税负自然也就增加。

 


从法律的角度看“年终奖”是何面目?
    一、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同时,国家统计局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二、年终奖也应同工同酬。

  年终奖既然属于工资范畴,那么,根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年终奖的发放也应同工同酬。“大锅饭”不可取。

  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会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出一部分,待到年末作为“年终奖”集中发放,这是不允许的。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外,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扣发。

 

  三、年终奖需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的一次性奖金应当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等兑现的薪资。而对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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