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及答复

    1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创业基金等财政专项拨款,如果是跨年度收到,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等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创业基金等财政专项拨款,如果是跨年度收到,应在收到年度作收入;该收入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可在年度纳税调整中作调减处理,已在以前年度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税前扣除,如用于研发的,同时追溯调减加计扣除。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确认费用或发生亏损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若此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又当如何处理?是否要每年进行备案?

  答: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会计上确认递延收益的,应在确认费用或发生亏损期间,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已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在会计上确认递延收益的,当年不作调整。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登记台帐,加强后续管理: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企业立项研发的项目,最后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企业用该固定资产生产产品,该研发费用是否可一次性加计扣除?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产品(样品),产品(样品)收入发生在以后年度的,如何调整?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形成的无形资产(获得的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可加计扣除。如研究开发活动既包含研发活动又包含生产活动的,要合理区分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4企业向小额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小额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之前,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福利费中职工食堂支出,如按职工就餐清单和企业规定的每餐补贴标准计算拨给,可否列支?

  答: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据实扣除。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无偿捐赠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按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该笔接受捐赠收入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在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债务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是否应在当年度计征所得税?如果这种接受捐赠所得应计征所得税,是否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的上市公司应在当年把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债务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接受捐赠所得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7如何把握2012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8201134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汇缴期间的凭证取得以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没有取得相应的凭证,已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取得了有效凭证,但凭证上开具的时间已是6月份以后,这种情况是否能再作年报补充申报,作为上一年的税前扣除,重新调整上一年的年报。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相应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至取得相应有效凭证时按权责发生制追溯调减,追溯时限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9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支出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10、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许作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公允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11、银行现有的信用卡积分换礼品业务,一般直接计入营业费用未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与计缴增值税,将礼品提供给信用卡用户的行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答:银行信用卡积分换礼品业务,将礼品提供给信用卡用户的行为应按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的费用作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相关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了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同时企业又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鉴定证明,当两者金额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该资产损失金额?

  答: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与法定资质中介机构都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证明)且两者金额不一致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真实性原则判断确定。

  13货运公司与客户签订代理运输货物合同,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被盗、被大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货运公司需要赔偿客户,货运公司是否可以专项报损?如果可以到国税局办理专项报损,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资产损失应由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企业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专项申报,货运公司赔偿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类似情况比照执行。

  14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

  答: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凭企业认定证书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跨省(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应重新认定。

  15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那么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项目所得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不同项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弥补?本年度的应税项目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免税项目产生的亏损?

  答: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盈利与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同一减免税项目(含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不同年度盈利与亏损可按规定相互弥补。

  16非金融企业将多余的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受贷企业支付的利息属于金融企业利息支出,还是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

  答:具体要根据委托贷款的合同或协议,判定的主要依据是贷款损失风险,如果银行贷款损失不承担主要风险,受贷企业支付的利息应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

  17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了房租费、电费等非生产性收入,车间并未投产,问上述取得的收入在当年度是作为收入申报,还是冲减筹办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了房租费、电费等非生产性收入,冲减相应的筹建费用。

 

  18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列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福利费14%的计算依据?

  答:税收上的工资总额是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于企业且提供劳动而得到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员工离职(包括辞退)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当年福利费14%的计算依据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照。

  19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否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由于在清算年度一般会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如201371日至1031日为清算期,则2013年度则会产生一个正常经营年度201311日至631日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年度,在弥补亏损时20131月至6月是否作为一个单独纳税年度,如果是,则弥补年限为09年度起的亏损,如果不是则为08年起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其五年的时间计算起始年为清算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当年。

  20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获利年度开始,连续五年二免三减半。软件企业认定后有5年有效,认定后4年每年年检,如果企业年检未取得连续合格,优惠政策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2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设备报损时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该设备报损时,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已享受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比照执行。

  22、个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以无形资产作投资入股企业,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没有开具发票,企业每年作无形资产摊销,问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应取得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3、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而不是委托开发项目的所有费用。

  24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25、企业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答: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可直接并入合并后的企业损益,参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其中合法经营资格是否仅限于中介服务企业?

  答: 文件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仅为中介服务企业,对于个人不受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限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7、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对外投资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比例的,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如果分红超过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不能作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8、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并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税后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或股息、红利所得。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作投资成本,回收的收入应作投资收入,盈亏计入承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9、企业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20129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不应确认为当期应税收入。

  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于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企业在厂区内建造宿舍,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该宿舍楼的折旧费用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厂区内建造宿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的,该宿舍楼的折旧费用按如下规定处理:2013年(含)以前,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014年起,按以下规定处理:该宿舍定向用于本企业职工固定居住的,其折旧费用可作职工福利费按有关规定扣除,如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可在税前直接扣除。

  3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跨地区汇总缴纳外的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报。

  对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形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总机构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还应向总机构上报清单申报,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形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内部文件—2010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8注会企业所得税笔记
企业所得税常考的几个纳税调整和限扣比例
(2008-2011年)浙江省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所得税申报,检查等事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