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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缴所得税

  某公司2003年3月接受国内一家大型企业的捐赠,取得一套价值120万元的采掘设备。该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2003年7月,当该公司向地税局预缴2003年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地税局的同志要该公司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会计不禁感到困惑:为什么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收入,还要缴企业所得税呢?

  其实,该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是没有错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

  因此,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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