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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举常平司
宋官署名。简称仓司。掌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按职役轻重而给吏禄。收买滞销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价。并监察地方官吏。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先派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旋诸路皆置提举官。哲宗元祐元年(1086),并其职掌于提点刑狱司,哲宗绍圣元年(1094)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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