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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税务争议解决】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被要求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怎么有效应...

近一段时间,很多企业朋友过来咨询一个问题:上游企业走逃或失联了,自己从其取得的发票被税局认定为异常发票,要求进项转出补税或直接补缴税款,甚至缴纳滞纳金,自己认为很冤,钱已经支付了,取得 发票也是真实的,现在补缴税款,到底怎么办?

针对以上比较集中的问题,下面做下整体法律解读与分析,尽量做到,一方面让被税局要求的补税的企业清楚如何应对,另一方面让没有被税局盯上的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一、取得走逃或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简称“76号公告”),规定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没有抵扣申报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28号公告,并没有规定自走逃(失联)户取得的发票等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得根据28号公告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一)异常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根据28号公告,异常凭证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只要有发票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合法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就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三性”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2.税前扣除凭证的“三性”需要有证据支撑

证明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三性”的证据一般是发票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如果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其收入也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开具发票。也就是需要税前扣除的支付方,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还规定,除发票外,企业还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增值税规定的异常凭证,根据28号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都不能作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1.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见第一部分)

2.不合规发票: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不合规外部凭证: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见28号文)

根据以上分析,取得偷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符合税前抵扣凭证要求,并没有不得税前抵扣情形的,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否则就不能税前抵扣。

二、取得走逃或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

企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目前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分析的思路与上面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一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律,只要符合28号公告关于可以税前扣除要求并不具有不得税前扣除情形的 ,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总之,以上对于取得走逃或失联企业开具发票是否转出或缴税等问题分析以及得出的结论,在具体实际运用应对税务争议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沟通交流:对于同一部法律及其条款,税局可能有不用的甚至相反的分析与解读,因此,为了能够得到税局的认可或与税局达成共识,具体应对以上问题时还需要及时有效与当地税局沟通交流,并提交事实证明材料及法律意见。

2.综合考虑:不要仅考虑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是否应该等问题,还要考虑取得发票是否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如果自己与开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等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存在虚开,要考虑到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来应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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