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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监禁刑适用的现状与对策

——以巴东县为例(2028报州)

非监禁刑与传统的、以剥夺罪犯自由为主的监禁刑相比,由于具有非监禁性、社会性、轻缓性等特征,而为当代世界各国所广泛适用。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鉴于适用非监禁刑案件主要存在于基层法院,为探究基层法院非监禁刑适用之现状,找出非监禁刑适用之掣肘,作者以所在的巴东县人民法院为样本进行研究。通过对该法院近三年来非监禁刑适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合理论研究和“查阅案卷材料、听取工作汇报、座谈征求意见”的调研掌握的第一手材料,研究实践中的做法,探悉基层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现状,分析影响基层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针对司法实践中非监禁刑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非监禁刑的定义

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广义上的非监禁刑包括审前非监禁的强制措施、审判时判处的非监禁刑罚和判后的非监禁执行措施。本文取非监禁刑之狭义,特指审判时判处的非监禁刑罚,包括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等。

世界刑罚发展史历经了以肉刑和死刑为主的刑罚阶段,到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再到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程。非监禁刑在关注刑罚的威慑、报应功能的同时,更重视刑罚的教育、矫正作用,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趋势。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是顺应世界刑罚发展非监禁化、轻缓化和人道化趋势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非监禁刑适用的实际状况如何呢?

二、非监禁刑适用之现状

(一)近三年来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10月,共审结刑事案件661件790人,适用非监禁刑349件443人,分别占比52.28%、56.07%。自2016年以来,适用非监禁刑案件占比、人数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案件占比从2016年的63.89%下降为40.72%,下降23.17个百分点;人数占比从2016年的55.12%下降为37.69%,下降17.43个百分点。从案件类型上看,适用非监禁刑较多的案件为:故意伤害罪72件76人、危险驾驶罪62件62人、交通肇事罪34件34人、滥伐林木罪17件33人。从刑罚适用的种类上看,非监禁刑案件中缓刑306件,单处罚金29件,管制21件。

其中,2016年审结刑事案件179件283人,其中判处缓刑88件122人、管制14件15人,单处罚金16件19人。总计判处非监禁刑案件113件(含多名被告人至少有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156人,分别占比63.12%、55.12%。2017年审结刑事案件261件339人,其中判处缓刑132件(含多名被告人至少有1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167人、管制6件6人,单处罚金10件13人。总计判处非监禁刑案件146件186人,分别占比55.93%、54.86%。2018年1至10月审结刑事案件221件268人,其中判处缓刑86件93人、管制1件2人,单处罚金3件6人。总计判处非监禁刑案件90件(含多名被告人至少有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101人,分别占比40.72%、37.69%。

(二)主要工作成效

2016年至2018年10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61件790人,适用非监禁刑349件443人,分别占比52.28%、56.07%。三年来,适用非监禁刑案件占比、人数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适用非监禁刑较多的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滥伐林木罪。从刑罚适用的种类上看,判处非监禁刑案件中缓刑306件,管制21件,单处罚金29件。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审判工作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坚持从严、从重打击;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2.兼顾两个效果相互统一,规范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等特殊犯罪主体依法适用缓刑。对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关押的罪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考虑适用缓刑。二是体现维护社会和谐。对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民事赔偿得以调解、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被害人予以谅解的被告人,尽可能适用缓刑。三是体现减少司法对抗。对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四是体现罚当其罪。对职务犯罪案适用非监禁刑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轻微,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悔罪,全部退缴赃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在听取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意见后,慎重适用非监禁刑。

3.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审理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加大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力度,通过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被害人民事赔偿。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县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监禁刑。三年来,共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7件,刑事和解后适用非监禁刑125件。应该充分肯定,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坚持因案施法、以案释法、教育感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产生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注重对监护人的引导和帮助,同监护人一起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如何进行帮教、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帮助未成年人尽早融入社会。

4.注重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实现审判与执行监管的有效对接。一是落实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判决前对有可能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而拟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委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提高了适用非监禁刑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二是与社区矫正机关做到无缝对接,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进行矫正谈话,告知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签订保证书,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机关。三是与社区矫正机关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对罪犯进行监管、帮教。对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纪律的或者重新犯罪的,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及时裁定收监执行。四是对判处非监禁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的,不自觉履行的,及时移送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不健全。刑法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制着将来的行为规范,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刑法的普遍性特征使其注意了一般性却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刑法对犯罪事实描述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所以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和个案的多样性特征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一是适用非监禁刑中尺度把握不够统一,非监禁刑在应用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调查中也发现问题客观存在。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实行由审理者裁判”,导致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管,少数案件适用非监禁刑不当。三是应该适用而不敢适用。法官对于适用非监禁刑有顾虑,认为非监禁刑惩罚性相对轻得多,公众难免有误解,基于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担心追责而不敢判处非监禁刑。

(二)采取适用非监禁刑消化案件的作法不严谨。部分案件证据不充分,受执法环境因素的影响,不敢大胆宣告无罪,采取适用非监禁刑消化案件。对个别本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由于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嫌疑人已被羁押较长时间,经与检察机关、被告人沟通后,适用非监禁刑消化案件。这种作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存在合法性质疑,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的原则。个别案件由于在侦查、起诉环节对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审判中对明显不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直接适用非监禁刑,造成重罪轻判。

(三)涉案财物上缴国库工作不落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涉案物品(如烟叶、车辆等),判决后须上缴国库,在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由于国资部门不接受实物,导致执行困难。

(四)部分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社区矫正效果不理想。由于部分案件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需外出务工获得收入履行义务,而按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罪犯不允许长期外出务工,导致部分罪犯违反监管纪律,影响矫正效果。

三、对策和建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案件既要体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减少司法对抗、体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又要坚持严肃执法,坚持惩罚与教育并重,准确适用法律,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公平正义”这个工作目标上。

()提高适用非监禁刑的认识。充分认识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在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降低司法成本、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入学习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决从重从严惩处。

()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当然,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大课题,需要顶层设计。但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作为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成果,对类案适用非监禁型的审判工作出台规范性文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比如说对基层法院受理较多的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滥伐林木罪等类案或一些自诉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既承接了上级司法改革项目、落实了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创新发展了基层法院工作,又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执法随意性和应当适用而不敢适用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坚持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在适用非监禁刑上要充分考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充分听取审前调查对适用刑罚的意见。

()切实加强对适用非监禁刑类案件的监督工作。在非监禁刑适用中,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作用。今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但是是类案监督、外部监督。在此,调研组建议和强调的是个案监督、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合议庭、院庭长的作用,强化个案监督工作。法院本身有成熟的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的落实。同时要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行非监禁刑案件庭审网络直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主动向他们征求非监禁刑适用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专题研究涉案财物上缴国库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案财务随案移送有具体的办法和操作程序。但一些特殊物品如烟叶、车辆等未随案移送的财物,判决后须上缴国库,在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由于国资部门不接受实物,导致执行困难。建议由国资部门牵头,召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出台相关意见或办法,落实涉案财物上缴国库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总之,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的应有之义。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的适用,也势在必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也未能完善。追本溯源、探究成因、正视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是我们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课题负责人:覃国华   执笔人:田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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