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半在才华有限公司工作半年了,由于最近和总经理康小树不和,公司已经拖欠王月半两个月的工资,王月半问如果自己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能否给予赔偿?
王月半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
由于单位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月半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另外公司应该给予王月半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以下内容为笔者个人意见。如有雷同,欢迎沟通。如有异议,欢迎指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即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此情形下不受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即劳动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现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时间是否有法律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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