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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自身情况有所隐瞒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今日话题: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财物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

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这样是违法的,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请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资在线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纠纷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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