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阶段划分、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合格条件等要求。
本文主要内容为《规程》中首次公布的关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同时,对比了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分析了不通过验收的条件发生的变化。
关于第三方机构
到底哪些单位能担任?
《规程》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规程》也是行业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除了除水行政单位和建设单位,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等拥有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单位都可以担任。
关于水土保持监测
有哪些新要求
《规定》3.3 第三方评价内容,明确“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
《规定》附则5.1对重要防护对象的定义是“指4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的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的工程部位。”
因此,对于重要防护对象的监测频次,至少要做到月度监测的频次。
关于水土保持监理
监理工作又明确了什么?
水利部365号文,对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要求,只体现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没有对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提出报备要求。
365号文,规定的报备验收资料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规定》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中,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关于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从严验收、失信记录
《规程》附则5.3、5,4关于这部分内容的说法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不通过竣工验收条件
与365号文对比
365号文,关于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9种情形,在《规程》中有了删减和调整。
具体变化为:
1、存在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新增)
3、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新增)
4、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5、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6、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变化)
7、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变化)
9、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0、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关于个别防治指标不达标
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
《规定》3.3.3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中,明确了“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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