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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经济政策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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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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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古晚期以来,法国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包括赋税政策,经历了重视、解放、保护、补贴农业的过程。中间虽时有逆转,但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现在的法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尽管如此,法国政府仍然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厉行惠农政策。法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农业经济政策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2011年04期

      中古晚期,法国传统经济政策开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由重课转向减征进而优惠农业的政策。19世纪后半期,随着工业化的完成,法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可行的经济政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农业受到一定的保护和优惠。今天,作为发达工业国家,法国更加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政府和欧盟双重政策的保护下,农业经济繁荣,国民经济基础稳固。而自中古晚期以来直到今天的法国农业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应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研究,这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古后期:农业税的基本走势

      11-15世纪,是法国赋税结构演变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的早期,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为主体。但自中后期始,随着社会转型的起步,农业税的比重出现下降并呈加速之势。中世纪早期,法国赋税结构以动产税为主,以交易税为辅。其中,犹太税、僧侣什一税、人头税、财产税都属动产税范畴,其税项收入多来源于农业,税额亦居税收总量之首。那时,商税征收尚未形成定制,税量很小。

      进入第二阶段,税收结构开始了由以农业税为主向以商税为主的转化。主要表现为诸多新商税税项的设立(如战争特别税、盐税和炉灶税等)及由此而导致的商税比例的骤增和主要来自农业收入的动产税的相应下降。战争特别税是腓力四世即位后设立的临时性商税,税率为每出售价值一镑的商品纳税一便士,至腓力六世统治时期,这种临时税变成一种常税,称为商品交易税(aide)。税率由每镑一便士上升为四便士。至查理七世统治时代,进一步上升为5%。盐税(gabelle)自瓦罗亚王朝建立后始设,盐税征收量大,是政府岁入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置了商品进出口税。于设置商税的同时,政府也设置了新的动产税——炉灶税(taille)。按规定,该税每5年征收一次,税率为每炉灶(一般为5人)10苏。①有学者则把商品交易税、炉灶税和盐税并称此时法国的三大税,认为它们不仅构成了14世纪法国而且是旧制度下法国政府的财政基础。②据汤普逊的研究,炉灶税与其他税收的比值一直是8/25。由此可大体看出农业税与商税在政府岁入中的比例。但自15世纪中叶起,炉灶税的征收趋于固定,成为常税,每年一征,税率由政府决定。同时,征收额迅速增长,至查理七世统治末年,年征额已达120万锂,似有逾超商税之趋势。③

      15世纪下半叶,炉灶税征收量迅速增长,不仅已经赶上而且超过盐税和商业税,从而打破了三税鼎立的均衡局面。据统计,1481年和1483年炉灶税为460万和390万锂,而复兴时期增达1100万锂,增长了近三倍。④可否认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我们依据政府当时的一份征税账单做一分析。这份账单是科尔伯特任财政总监时所制,该账单列出了所征税项的数额:⑤

 

      由表1可知,在政府所征税项中,炉灶税征收量最大,但如果扣除炉灶税中来自工商业者、城市居民和国家官吏的份额,则炉灶税与交易税、盐税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同时,如上表所列,中古后期以来,政府已将工商税分类且税收结构出现了向商税为主转化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税在其中位居第一并不意味着其已成为税收主体。若将工商税各项以及炉灶税中出自工商业的份额合计,可以肯定,工商税仍然占据财政收入的大半。

      综上所论,在中古社会早期,法国政府赋税结构以农业税为主体。进入第二阶段,始以工商税为财政基础。进入第三阶段,工商税已居主导地位。进入近代早期,法国更加注重工商业发展。正因为政府过于重视工商业,农业经营渐趋萧条,而农民负担也因此加重。在这种背景下,以保护农业、减轻农民赋税负担为基本宗旨的重农主义思想及重农学派在法国兴起。

二、重商主义政策的贯彻与重农主义理论的冷遇

      17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解决对外战争的资金需要,自路易十四(1643-1715)时期始,法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在重商主义政策指导下,国家不惜以损害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工商业,致使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农产品价格、土地租金和土地价格等受到严重影响。据统计,18世纪中期前,法国农民为2300万,占总人口80%以上,而占有土地总面积仅为35%左右。其中,60%-70%农民占地不到5公顷。能够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非常少,且一无所有的人还在增加。⑥农产品产量低下且价格低廉。有数据显示,1601-1610年间,每100千克谷物平均售价为8.77利弗尔;⑦1660-1670年间,售价是5利弗尔,此后谷物价格逐年递减。⑧土地租金及土地价格也随之下降。1651-1655年间,土地租金是12.8法郎/公顷,1701-1725年降到7.5法郎/公顷。1651-1655年间,土地价格是260法郎/公顷,1701-1725年间则降到175法郎/公顷。⑨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课税也很重。近代早期法国农民承担的赋税主要有人头税、盐税、达依税、酒税、人头税⑩和1/20税(11)等。不仅课税总量大,而且税率高,致使农民难以负担。以人头税为例,从16世纪60年代到18世纪30年代人均负担上升了7倍;以小麦税负作为参照,农民的人均税负从16世纪60年代的0.4蒲式耳上升到18世纪30年代的2.6蒲式耳。(12)盐税依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免税权,盐税的重负自然转嫁到农民身上。

      达依税,是指法国古代按人口和产业向平民征收的税。按旧制,税负之于纳税人,愈穷者愈重,愈富者愈轻以至免纳。例如,在同一个教区,地租收益达3000或4000利弗尔者,所纳不过10或12个埃扣(法国古银币,每一埃扣约合三个利弗尔)。而收益为300或400利弗尔者,反而缴纳100个利弗尔。(13)达依税的征收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致使其不愿意继续耕种土地而将所有产业变卖,以致农业萧条。

      酒税的征收由来已久,其前身为1/20税,即对所有出售的食品征收1/20税。酒税征收无固定税率,因地而异,例如,一些地区征收1/16、1/12、1/8不等,而在另一些地区如诺曼底则征1/4。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税征税率呈递增之势。一份现存酒税契约显示,1640年酒税税额为510 000利弗尔,15年之后,即上升为1 400 000利弗尔。到17世纪末,更增至19 000 000利弗尔。(14)高昂的酒税负担使葡萄种植经营者收入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不得不放弃葡萄栽培和经营,致使葡萄园荒芜,葡萄酒制造业遭受严重破坏。

      除了王室赋税负担外,农民还要缴纳教会什一税和封建领主捐税。沉重的王室赋税、名目繁多的封建捐税和教会什一税,使农民苦不堪言。而连年战争又使政府不得不增加新税,农民负担遂愈加沉重。1710年,为支付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巨大开支,政府决定开征新税,税率为1/10(dixième)。按规定,该税向所有财产所有人征收,包括教士和贵族。然而,教会却以“自愿捐献”的方式获得了豁免。1711年,国王更声明“永远免除”此项税收。这样,所谓1/10税便转嫁到了普通农民身上。

      为了振兴经济,走出困境,法国兴起了一股反对重商主义、呼吁重视农业的思潮,这就是著名的“重农主义”。布阿吉尔贝尔是重农主义学派的先驱,他在《谷物论》和《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两部著作中严厉批判了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科尔培尔重视工商业、轻视农业的思想,阐述了农业的重要性:一切财富都来源于土地的耕种,财富不过是土地的产物。法兰西一切财富,都来源于土地的耕种,耕种者的繁荣昌盛是其他等级财富的基础。布阿吉尔贝尔大声呼吁,要保护农民,防止农民的没落。(15)

      然而,路易十四时代崇尚重商主义政策,布阿吉尔贝尔的改革方案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采纳。而重农主义思潮的发展也正呈强劲之势。继布阿吉尔贝尔之后,魁奈作为法国重农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再次提出了政府重视农业的思想。魁奈认为,“农民穷则国穷”,(16)而如欲国富,就必须以农业立国。魁奈进而研究了农民贫困的原因,认为农民不堪负担的赋税和低廉的谷物价格是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由此,魁奈提出了“纯产品”理论,主张对农业实行单一土地税。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才是财富的来源,只有耕种土地才能生产纯产品。因此,重农学派主张只对土地的纯产品或土地的收入征税,即实行单一的土地税。然而,18世纪的法国,绝对王权空前强大,重农学派提出的重视农业并减轻对农业课税的建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总之,从路易十四到路易十六,历任财政大臣虽非无人主张发展农业,但却极少主张减轻农业税。这说明,重农主义理论基本没有得到政府的采纳,农业仍未得到政府政策的实质性保护。总之,旧制度下的法国税制极不公平、混乱无序、根深蒂固而难以改革。(17)而大革命的爆发追根溯源便与沉重的赋税负担密切相关。因此,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拉布鲁斯说:“法国大革命是一场不幸者的革命,而这种不幸源于税收。”(18)农民则是旧制度下各类捐税的最大受害者。

三、大革命对农业的解放和促动

      大革命之后,君主立宪派掌权,制宪会议从1789年8月5日到11日连续通过了一系列成文法令,称八月法令。法令宣布:现将封建制度全部加以废除。无条件废除农民人身劳役、领主的狩猎权、鸽舍权、兔囿权、司法特权和免税特权、教会什一税。(19)紧接着,国民议会又宣布:废除一切特权税,包括劳役税、什一税、庸税(使用庄园主的磨坊、烤箱、酿造厂等要交纳的赋税)、渔猎权税等。8月26日,国民议会宣布通过了《人权宣言》,《宣言》的第十三条又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宣言》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20)《八月法令》的颁行和《人权宣言》的贯彻废除了封建特权等级的免税权,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标志着赋税史的重大转折和农民的解放。

      吉伦特派掌权后,国民公会又颁布了一批新的土地法令,进一步改造了封建土地所有制。1792年8月10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规定:农民获得的土地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即可使用。8月28日又下令,领主必须退还已占有的农村公社公有地,然后按户分给农民。9月2日通过了出售逃亡者地产的法令,规定可将土地分成2至4阿尔邦(旧法亩,约为0.3公顷)的小块无限期租给农民,或卖给农民,以“增加小所有者数量”。1793年8月17日,国民公会再次通过法令废除了所有领主特权。(21)这样,吉伦特派便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将农民从旧制度束缚下解放出来。雅各宾派执政后,为了捍卫大革命的成果,于1793年6月3日至7月17日连续颁布了三道土地法令,规定:将土地划分为小块卖给逃亡者,地款10年付清;公有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农民;无偿废除一切封建权利,原始证据销毁。(22)雅各宾派的三次土地法令最终解决了大革命后君主立宪派和吉伦特派迟迟未能解决的农民土地问题,使农民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到1795年,大部分国有土地已被出售。据统计,1795年约有25 000至29 000公顷贵族地产和60 000公顷教会地产售给了200万农户。(23)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通过的废除封建特权和义务的诸项法令大大减少了法国旧制度下农民的负担。然而,由于新政府不愿意增加税收而是靠发行指券(assignats,即1789-1796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行的可作货币流通的有价证券)来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并支付部分国债,法国又很快陷入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爆发证明用发行指券来提高政府收入的做法行不通,督政府上台后不得不采取增加税收的办法提高收入。于是明确了4种直接税,即土地税、营业税、动产税、属人税和奢侈税、门窗税等。其中,土地税和营业税在制宪议会时期业已设置。营业税是据商业许可证征收的直接税。动产税、属人税和奢侈税则是由督政府财政部长拉梅尔确认的已有税项。动产税主要在农村征收,按地租收入定率。属人税类似人头税,相当于3天的工资,贫困者免税。奢侈税据所拥有马车、仆人等数量征收。门窗税新设,对房主征收,每个窗户20生丁(1法郎为100生丁),每扇门为1法郎。(24)然而,由于督政府的统治不稳定,这些税收未取得明显效果。

      1799年雾月政变后,拿破仑下令进一步改革税制,一方面将地方政府征税权收归中央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发行税收期票,规定凡购买者,在该项税额收齐后可贴现并得到利息。(25)同时,提高直接税征收额度,并重新引入大革命期间一度废除的间接税。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测量土地,制定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政策,并加强对盐、烟草和其他商品征税。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并颁布《拿破仑法典》,《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第547条:以下权利添附权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土地产生的天然果实或人工果实;法定果实;家畜繁殖的小家畜。第548条:物所生的果实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但所有人负责偿还第三人支出的耕作、劳动及种子的费用。(26)《拿破仑法典》把大革命中形成的小农土地所有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小农经济因此得以巩固和发展。

四、自由主义贸易与农业保护运动

      然而,自19世纪中期始,法国却开始奉行自由主义贸易政策。1860年,法英两国签订《英法商业条约》,(27)标志着法国实行自由主义贸易政策的开始。条约规定:英国废除对法国白酒的歧视;法国为英国商品进口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法国取消了对所有商品的征税,并且在1865年后,对所有进入法国市场的英国商品不能征收30%或25%以上的从量关税。(28)根据这些规定,法国实际上几乎取消了对农业的保护,而在1861年,又废除了对谷物税收按物价折算的方法。(29)19世纪中期至19世纪90年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进口运费大大降低,粮食进口运费下降了近3倍,小麦价格下降了近2倍。(30)在外来廉价粮食的冲击下,法国农业经历了沉重打击。对此,法国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开始改变自由主义贸易政策,转而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农业。所以经济史家说:“科布登式的国际自由贸易与和平前景在1870-1880年这十年中快速消退,此间,一个又一个国家回归到高度保护的政策下。”(31)

      1881年,法国政府实行了新的关税标准,规定:提高家禽及其产品的税额,而小麦税额仍然保持正常水平。(32)到1885年,更将小麦关税提高到每千克3法郎,饲料类谷物每千克1.5法郎,家禽关税等亦有增长。(33)1892年政府采行梅林税则,加大了对农业的保护。梅林关税规定:政府对海外谷物征收高关税,谷物包括:大麦、家禽、肉类、奶酪、白酒、啤酒和啤酒花。同时,对此前免征关税的特定物品亦开征新的关税,包括:玉米、大米、蔬菜和土豆。对谷物的关税征收率保持在10%-25%之间,其中,小麦为每100公斤5法郎,或每夸脱9先令。1894年又将进口粮食关税进一步提高到每公斤7法郎。而此时,国内谷物平均价格约为22法郎每千克。(34)1897年,政府又通过法令,规定政府可以不经国会同意而提高对主要农产品的关税,其目的是防止外来谷物进口。这一年,政府将小麦税从5法郎提高到7法郎。梅林关税提高了国外农产品进口税率,遂使小麦进口大大减少。1886-1892年,进口小麦为本国产量的1/7,而1896-1902年降为1/10,1906-1912年更降至1/13。(35)

      在政府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的背景下,法国农业人口保持了基本的稳定,见表2:(36)

      由上表可见,政府的农业保护政策保证了农业人口的基本稳定,进而保持了农业生产的繁荣。

      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又使农业经济形势发生了逆转,给法国农业带来了严重损失。1917年,小麦产量还不及战争爆发时的水平,仅为战前的50%。为了满足战争所需,法国必须从国外进口三或四倍于战前的小麦。一战结束后,法国财政呈现了严重赤字,如表3所示:(37)

      如何弥补财政赤字?1921年,法国财政部长提议将营业税(turnover tax)加倍征收。营业税主要出自工商业。战后,法国政府对农业的课征较工商业要轻得多。如1920年,一个拥有30 000法郎收入的农业生产者只需缴纳90法郎,而收入超过2000法郎的工商业者每人却要缴纳与收入30 000法郎的农业生产者数额相同的税额。当时法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0%,农业收入占国民财富的一半,而农民只需要缴纳10%的赋税即可。(38)不仅如此,一战之后,政府还通过提升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农业。1919年,政府恢复了战前的关税标准,并规定粮食价格可随时根据物价上涨的水平作出调整。之后,政府又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关税标准,以保护粮食价格。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国内谷物价格大跌。如1929年国内谷物价格是每公斤135法郎,而战前为每公斤152法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1929年5月,政府将谷物进口关税由此前的每公斤35法郎提高到每公斤50法郎,1930年又提高到每公斤80法郎。在政府政策的控制下,1930和1931年的谷物价格恢复到了大约每公斤150法郎。

      1932年,国内小麦市场因丰收而面临很大压力,价格下跌,仅为每公斤117法郎。1932年10月,政府出台政策:凡愿意将小麦部分储存到来年收获时,政府给予补贴。1933年1月,政府通过法令:由政府以每公斤109法郎的价格收购小麦,后来又上升到每公斤115法郎。然而,1933年的丰收复使小麦价格下跌。面对新的形势,政府于1933年7月10日宣布对小麦实行最低限价,即每公斤最低保证价格为115法郎,而同时期国际市场的小麦价格仅为每公斤25-30法郎,而且,政府规定的最低保证价格在1934年7月份又涨到每公斤131.5法郎。参阅下表:(39)

      由表4可见,法国政府在危机之后对小麦采取了价格稳定和补贴政策,这使小麦价格在经历了经济危机初期的下跌之后复又上升,至1938年,小麦价格甚至提高至每公斤208法郎。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受战争影响,法国农产品产量大幅下降,至1945年,降至战前水平的2/3,这使国内市场农、牧产品严重短缺,供给远不能满足消费需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大力整顿农业,并在短期内完成了农业现代化,使法国成为世界农业强国。从1960年开始,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法国农业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通过;对农业实行优惠和补贴政策;加大农业投入和资金注入及鼓励农产品出口等。如,《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政府要将农业和其他经济部门置于平等的地位;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成立“乡村设施和农业治理协会”,以改进农业结构,增加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面积,为农民耕作提供方便等。1962年,政府颁布《农业指导补充法》,设立了“调整农业结构行动基金”,对自愿离农者给予补贴。70年代初,又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给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年老农场主退出土地经营;同时,对自愿离开农业、到工业、服务业投资或就业的青年给予奖励性赔偿和补助。(40)在颁布法律文件惠及农业的同时,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资金注入。据统计,从1948年到1952年,对农业设备和化肥的投入由不足10亿法郎增加到30亿法郎。从1954年起,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超过每年政府预算的4.6%。(41)同时,政府还以给予补贴的方式鼓励出口。比如,政府规定,若农民出售产品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其差价由政府补贴。

      不仅如此,法国农业还享受欧共体(1993年,欧共体更名为欧盟;为行文方便,后文皆以欧盟称之)的巨额补贴。

五、欧盟时代:课征农业的消亡与补贴农业的产生

      1957年3月,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签订了《罗马条约》,这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在经济一体化的带动下,欧洲农业亦向一体化方向迈进。1962年欧共体六国通过了“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中协议”,规定,共同体建立农产品单一市场,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和价格保证,对内制定目标价格和干预价格。目标价格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规定的上限价格,干预价格是为保证农民收入而规定的下限价格。通过目标价格和干预价格的调控,法国农业呈现繁荣景象。具体说来,法国政府和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侧重点皆有所不同。

      第一阶段:按产品价格补贴(1962-1991年)。该阶段补贴的特点是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这种保护价一般比国际市场高出20%。若农产品价格低于保护价,政府则给予农民差价补贴或直接按保护价收购。例如,1970-1975年,政府通过农场津贴、社会津贴和保险津贴三种形式给予农业的补贴从39.8亿法郎增至103.4亿法郎。这些津贴占农业的总收入比重由1970年的10.9%上升到18.2%。(42)法国政府及欧盟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产量的增长。据统计,这一阶段法国农业产量年增长率为2.5%,消费增长率为0.5%。(43)在政府惠农政策扶持保护下,1979年,法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输出国。

      法国农业不仅享受政府和欧盟的双重补贴,同时政府还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直至最后取消农业税。到20世纪90年代,农业税已全部取消。农民还可在购买种子、除草剂、肥料和农机等时,从政府那里收回部分增值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产品出口的高额补贴引起了英美的强烈不满。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法国对农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遂使农业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进入第二个阶段。

      第二阶段:按生产规模直接补贴(1992-1998年)。政府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大幅度改革,降低农产品价格,对农产品连续三年实施降价,最终降至30%,同时,还实行强制性休耕。这就必然损害农民利益,由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国家承担。而此时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由先前的按产量计算转而实行按农场规模和职工人数直接给予补贴的方法。自1992年欧洲共同农业政策实行按规模的直接补贴后,法国政府以及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已经占农民收入的25%以上。尤其是山区农民收入的50%来自欧盟和政府的各种补贴。据统计,1998年,法国农业劳动力仅占全社会总劳动力的3.5%,而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欧盟)对农业的补贴占当年财政开支的12.7%,达到1718亿法郎,比1994年又增长了11.4%。全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的直接补贴达9.5万法郎,其中生产谷物的农场更均达28.2万法郎,生产优质葡萄酒的农场平均也有2.8万法郎。政府补贴占家庭农场全年纯收入的25%。(44)在法国,政府补贴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到20世纪末,法国政府又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环境保护。由此,法国农业补贴政策又进入新的改革阶段。

      第三阶段:农业补贴与促进农村发展和环境改善相结合(1999年至今)。1999年,欧盟15国首脑签署了柏林协议,对欧盟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新的改革。为此,法国政府于1999年4月8日通过了《农业指导法修正方案》,1999年7月8日正式执行。此外,法国还制定了2000-2006年全国农村发展规划。这两个文件皆将农业补贴与农村环境发展相结合,如果农场主按合同要求履行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一般每年可享受5万法郎的补贴。(45)

      据统计,1999年以来,在政府和欧盟的双重补贴下,法国农产品出口每年均保持在350亿美元以上,农产品贸易多年来一直处于顺差地位:1990年顺差为511亿法郎,1994年为446亿法郎,1995年为535亿法郎,1998年为512亿法郎。(46)

      在法国及欧盟农业政策的扶持下,法国已经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大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今日法国的农业繁荣,农民富足,国民经济基础稳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的惠农政策。

      综上所述,自中古以来,法国政府的农业政策包括赋税政策经历了从重课农业到保护农业再到巨额补贴农业的过程,而赋税制度也相应经历了由以农业税为主到以工商税、所得税等为主的演变过程。在中古早期,法国的赋税收入大多来源于农业,农业税税额居政府税收总量之首,至中古后期,政府税收结构出现了从农业税为主到以商税为主的转化,农业税已呈下降趋势。主要表现为战争特别税、盐税、炉灶税等诸多新商税税项的设立及由此而导致的商税比例的骤然增长和主要来自农业收入的动产税的相应下降。至近代早期,工商税取代农业税而居税收主体地位。到17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自路易十四(1643-1715)时期始,法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政府不惜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发展工商业,结果破坏了经济结构中工商业和农业的平衡,致使农民因赋税过重而弃耕,农业几近崩溃。所以从18世纪中期始,法国兴起了一股反重商主义思潮,呼吁政府关注农业、以农立国,由此形成了重农主义学派。然而,在当时法国专制制度当权的情况下,重农学派提出的重视农业、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农业税的主张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重农学派的主张虽然没有得到当时政府的采纳,却对后来政府政策的转变产生了深刻影响。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农民和农业状况的改变提供了条件,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雅各宾派和拿破仑执政时期都通过了废除封建特权税收、解放农业的相关法令。法国大革命后历届政府实行的废除封建特权税及将土地分给农民的措施,大大促进了法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民解放。然而,19世纪晚期自由贸易主义政策的颁行,复使法国付出了沉重代价。由于政府取消了对农产品的关税保护,外国廉价商品蜂拥而入,农民利益受到重创,农业生产陷入萧条。在国民经济付出了沉重代价之后,政府开始反思以往经济政策,转而高度关注农业问题并采取措施对农业及农民予以大力保护。在政府的保护下,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业人口基本保持稳定。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凸显了农业的基础地位,要求政府必须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认识农业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国实施了稳定的农业政策: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予以巨额补贴,同时颁行众多惠农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这一切都说明,法国已经进入以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时期。所以,今天的法国,虽早已实现了现代化,进入了以服务业为主要产业的现代社会,但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居重要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法国现代化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重视与借鉴。

注释:

      ①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第9页。

      ②D.Hay,Europe in the Fourteenth and Fifteenth Centuries,London:Longman,1980,p.101.

      ③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第10页。

      ④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第12页。

      ⑤C.Webber and A.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86,p.278.

      ⑥[英]M.M.波斯坦、D.C.科尔曼、彼得·马赛厄斯著,高德步、蔡挺、张林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3页。

      ⑦法国古银币,即法郎的别名。

      ⑧Willel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London:Methuen & Co.Ltd,1980,p.117.

      ⑨Willel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p.162-163.

      ⑩一种战时人头税。中古时期即有人头税,称炉灶税。1695年,始征战时人头税。

      (11)1/20税是一种土地税。

      (12)Philip T.Hoffman,'Taxes and Agrarian Life in Early Modern France:Land Sales,1550-1730,'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46,No.1(Mar.,1986):45.

      (13)[法]布阿吉尔贝尔著,伍纯武译:《法国详情及补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13页。

      (14)[法]布阿吉尔贝尔:《法国详情及补篇》,第29页。

      (15)[法]布阿吉尔贝尔著,伍纯武译:《谷物论 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23页。

      (16)M.M.波斯坦、D.C.科尔曼、彼得·马赛厄斯:《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第558页。

      (17)[法]塞尔日·帕斯龙:《法国农业税的历史变革与现状》,《税收研究资料》,2007年第9期。

      (18)熊芳芳:《艰难的小农经济:法国农民租税的历史考察》,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二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0页。

      (19)刘宗绪:《世界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101页。

      (20)刘宗绪:《世界近代史参考资料》,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

      (21)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1880-1988,Third Edition,London:Harvester Wheatsheaf,1989,p.60.

      (22)刘宗绪:《世界近代史》,第123页。

      (23)Frederic O.Sargent,'Feudalism to Family Farms in France',Agricultural History,Vol.35,No.4(Oct.,1961):196.

      (24)刘宗绪:《世界近代史》,第13页。

      (25)刘宗绪:《世界近代史》,第146页。

      (26)李浩培、吴传姬、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2页。

      (27)又称《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28)从量税,英文称specific duty;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或specific tariff,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课征一定金额的关税。参见Douglas A.Irwin,“Free Trade and Protec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Britain and France Revisited:A Comment on Nye”,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53,No.1(Mar.,1993):150。

      (29)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16.

      (30)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p.17-18.

      (31)梅俊杰:《从马克思的论断看自由贸易的历史真相》,《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6期,第60页。

      (32)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66.

      (33)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67.

      (34)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68

      (35)J.H.Clapham,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France and Germany,1815-1914,Fourth E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5,p.211.

      (36)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77.

      (37)Samuel MacClintock,'French Finances and Economic Resourc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30,No.2(Apr.,1922):237.

      (38)Samuel MacClintock,'French Finances and Economic Resourc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30,No.2(Apr.,1922):235.

      (39)Michael Tracy,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 1880-1988,pp.167-168.

      (40)陈文滨、刘映红:《战后法国政府对农业发展的积极干预政策及其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86-187页。

      (41)秦川 、许平:《恢复与整合——法国农业现代化历史考察》,《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第113页。

      (42)世界经济研究所法国经济研究室编:《法国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3页。

      (43)吴睿:《法国农业支持政策的演变及启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62页。

      (44)钟农:《法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情况考察报告》,《农村工作通讯》,2001年第6期,第39页。

      (45)陈文滨、刘映红:《战后法国政府对农业发展的积极干预政策及其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89页。

      (46)高强主编:《法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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