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追忆曾经的检察官时期:我办过的婚恋网站交友骗婚案-被骗婚的男猪脚为啥最终放弃了指控犯罪?

Long long ago(七年前),本人也办过一件在婚恋网站交友骗婚的案件。剧情也是各种狗血。

作为一个女人,总体感受,“翟欣欣”案和我办过的那个骗婚案,都体现了男人的本色,两个字,好色。

我的女主角也长得很漂亮,其用骗来的钱多次去韩国整容,当时法治进行时报道的时候,也称其为人造美女。那也不妨碍多个男猪脚,对其动了真情。

女主角在案发的时候已经37岁了,但仍有小姑娘的娇羞,开庭的时候,素颜,梳了一个丸子头,青春无比,时不时眼圈一红,梨花带雨,让出庭的被害人都不忍心指控了,这是后话,听我慢慢道来。

女主角从师范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大连、北京从事移民顾问、出版社编辑、记者、新东方培训老师等职业,基本上都是临时性质,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

33岁的女主角在家里的各种逼婚之下,开始通过各种网站利用多个身份与多名男子进行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各种要钱、要礼物,名目繁多。简单罗列一下各位男猪脚吧,出场顺序不分先后。

男一号

女主角化名林某某通过男一号在网上发布的征婚广告与之联系,双方见面后,女主角自称是海淀走读大学代课教师,24岁[其实是33岁],并称双方可以合作出书作为交往的一种方式,需要30000元,一人一半,利润平分。就这样,认识到一个月,男一号分两次给予女主角12000、3000元。不仅要出书,女主角又称自己没钱交房租,让男一号给其送去4800元房租。交往两个月后,男一号帮女主角搬家后,双方就再没有联系。整个交往过程,男一号还为其购买衣物、首饰、交培训费,花费5300余元。

案发后,女主角否认认识男一号,男一号也未能提供双方经济往来的任何凭证,但在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女主角是自称林某某的女子。[整容后的照片都能认出来!]

男二号

一年半之后,女主角化名李某某在水木清华网上与男二号结识,双方一直断断续续交往。这样过了将近三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一个月女主角以怀孕打胎为由向男二号索要4万元手术费,又过了两个月以术后感染为由再次向其索要1万元,再两个月后,以治疗妇科病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一个月后以看病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

女主角承诺与男二号2010年结婚,但要完最后一笔1万元后向男二号提出分手。

现女主角第一次供述承认要过5万元左右,后否认,称该款都已经归还,称第一次转款的4万元系男二号委托炒股,第二次是打胎1万元,但在2009年10年27日以男二号名义存款10万元,后于2009年12月23日男二号将钱款取出。[取款凭证上的签字非常关键,涉及到女主角还欠不欠男二号钱的根本问题,但女主角很聪明,被抓之后拒不提供笔迹样本,我就是不写字,你也鉴定不出来是不是我写的!]

男三号

2008年6月女主角化名李某某,通过男三号在搜狐旅游频道发布的结伴出游帖与之联系,双方见面后,女主角自称是外语学校老师,愿与男三号交朋友,男三号告知其自己已经结婚,女主角仍表示愿意与之交往。

女主角将其约至自己在和平里的租住地,并称将此处作为二人的约会地点,让男三号承担一半的房租每月1500元,男三号一共给其7000元房租。2008年7月男三号带女主角及女主角的父母到官厅水库游玩后,女主角承诺与之结婚,后向男三号索要10000元的结婚费用。

2008年11月底女主角自称怀孕并且是宫外孕需要手术,向男三号索要20000元的手术费。[同学们,看出来这是第几次以同一次怀孕向男猪脚们要钱了吗?]

女主角为其写欠条称该款如果双方结婚或者因男三号原因分手此条作废,如果因李某某原因分手,此条作数,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交往过程中还能留此类字据的,我也是服了]

2009年春节前女主角称去韩国整容,双方后再无联系。现女主角否认认识男三号、但男三号辨认出了女主角的照片[整容前照片],并提供了“李某某”所作的欠条。

男四号

2009年2月女主角通过赶集网发布征婚信息,被害人男四号与之联系后,女主角自称林某二,浙江金华人,曾在加拿大留学,现为新东方学校国贸部老师,未婚,父亲在经贸部、发改委任职。双方交往后,女主角以合伙买车的名义于2009年4月27日、28日向男四号索要5万元、1.7万元。事后并未买车,称该款用作母亲手术费用。

后于2009年5月13日双方发生性关系,2009年6月女主角自称怀孕,并于6月30日与男四号到北京妇产医院检查,孕检阳性,女主角以打胎为由,向男四号索要1.9万元的手术费。[这是第几次怀孕要钱了?]

事后男四号发现其伤口为陈旧性,对其产生怀疑但双方一直保持性关系,[应该是真爱,所以开庭的时候还反水了]女主角承诺年底与之结婚。

2009年11月后女主角借故不与其见面,但双方一直有邮件往来,在邮件中,女主角称暂时性分手,给男四号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邮件内容侦查机关都调取了,各种狗血]

但直至2010年1月15日男二号与男四号联系,称自己也与林某二交往,男四号发现被骗,遂报案。现女主角在第一次供述中对钱款数额、时间、事由与男四号所述一致,后否认钱款数额。

男五号

2009年3、4月份,男五号通过女主角在世纪佳缘网上留的征婚信息与之联系,双方交往后,于2009年5月到港澳游玩,男五号与之办理港澳通行证,知道其真实姓名,男五号为其购买价值44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

二人在澳门游玩时发生性关系,回来后,女主角称自己怀孕,并于2009年6月在男五号陪同下到北京妇产医院检查,孕检阳性。女主角称是宫外孕需要手术,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第几次了?有没有做笔记?]

男五号通过其保险经纪人在保单中提取1.5万元。后于2009年8月以再次怀孕、宫外孕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从保单中再次提取2万元。

第三次女主角以自己患有妇科病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除从保单中取现外,还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给其4万元。

2009年12月,女主角以宫外孕和治病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给其3万元。并在2009年6月以术后换药的名义向男五号借开其福克斯轿车,直至案发,该车一直由女主角使用,日常保养、油费均由男五号支出。

案发后,女主角在第一次供述中承认索要6万多元,后否认,仅认可2009年12月向男五号借过1万元手术费。

男六号

2009年9月,男六号通过女主角在世纪佳缘网的征婚信息与之联系,女主角自称林某二,在吉利大学和新东方学校任教,在京有四套住房,两辆汽车。[典型的白富美啊,谁不爱?]

并于2009年12月以整容需要费用为由向男六号索要3万元,双方后有性关系,女主角承诺2010年前与之结婚。女主角到案后第一次供述承认接受过男六号给予的3万元,后历次供述都否认接受过钱款。

男七号

2009年12月底时,女主角化名林某二在知己网与男七号联系,双方交往过程中,男七号为其购物、一同娱乐消费3800余元,但都留有相关凭证,双方未发生性关系,女主角二人就是朋友关系。

男N号

还有很多看了法治节目来报案的男猪脚,包括可爱的警察叔叔通过女主角的手机通话记录,又找到了很多跟女主角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交往、送过礼物的男猪脚,但他们要么给的钱不够多(不够犯罪数额),要么证据没留存(不像前几个男猪脚,都有消费、刷卡记录或者有欠条!!),很遗憾,不能在这个大戏里担任猪脚了。故把他们的戏份都删了。

案发

男二号发现女主角手机中的暧昧短信遂与短信中的手机(男四号)联系,男二号、男四号二人互相了解后发现女主角采用虚假身份与二人同时交往、并索要钱款的情况,遂报案。公安机关将女主角抓获时其正跟男六号交往,同时又查明女主角使用的车辆是男五号所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本案录制为法制节目,又有男三号等人根据节目报案曾被女主角以同样手段诈骗,并辨认出女主角整容前的照片。

是不是有点晕?

总结一下:33岁的女主角把自己当成20多岁的小姑娘,通过世纪佳缘等网站注册多个身份,三年间先后通过网络结识了男1-7号,并与大部分男猪脚发生了关系,并承诺与之结婚,还对男猪脚们称自己怀了对方的孩子,还是宫外孕,要做流产手术。以及各种花式要钱手法:

1、孩子是你的,宫外孕,要做人流手术

2、我有妇科病,要治病

3、我要整容、要买药

4、我要买车

5、我要租房

6、其他:我要穿漂亮衣服、我要买鞋、我要金项链、我要上学!

侦查人员问起:

提问:你想过没有这些男人为什么会给你钱?

回答:我做的事,我有点才气,学历也高,我也会做事,这些男的认为我会嫁给他们,我也付出了身体,这些男的相信我,完全信任我。

提问:你同时为什么和这么多人同时交友?

回答:我在这些人同时交往,矬子里拔将军,不成的我也会给一个交代。

提问:你为什么又和这些人要钱

回答:我想和他们交往,要了钱后如果吹了我又不会吃亏,我道德败坏。

[好一个耿直girl]

父亲说:

她岁数大了,我们就希望她快点结婚,具体找什么样她定,我们不管了,我们就催她赶紧结婚就行。

她从小就是个好强的孩子,工作后自立性强,非常孝顺,她出这事也可能是我们老两口逼她结婚造成的,不相信她会出这事。

听上去是不是很像小说?小说都没这么精彩吧。

这还不算什么,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收到了女主角写的“血书”;女主角还拒不提供笔迹样本,导致一张10万元的取款单以及一笔欠条上的字迹无法鉴定,最终我是如何跟其斗智斗勇取得了笔迹样本的?

还有更奇葩的是,开庭时两名男猪脚出庭,本来口口声声要指控女主角的,最后当场表示不告了,要等女主角出来之后结婚!惊呆了坐在公诉席上的我。

预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当然也会有同学疑惑了,这也能是诈骗吗?人家付出身体,男人付出金钱,不很正常吗?好吧,之前还写过一篇专业的法律分析报告,论述了这类案件认定犯罪的理由。

原标题:追忆曾经的检察官时期(中):被骗婚的男猪脚为啥最终放弃了指控犯罪?

上回书说道,女主角一人周旋七名男猪脚,以一次怀孕、做流产手术为由,向多名男猪脚索要手术费、营养费等。可能说书过程中表述的不太清楚,很多童鞋对女主角深表同情,跟男猪脚流产这么多次,要点钱怎么了?

如果的确她是跟每名男猪脚都单独发生关系,单独怀孕,单独要钱打胎,我觉得这应该是个道德问题,而且本身应该也是受害者,够不上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事实是,女主角利用一次怀孕的机会,在弄不清或者其也不想弄清孩子爹是谁的情况下,跟身边的男猪脚们都宣称:孩子是你的,还是宫外孕,我要钱做手术!

让男猪脚们都深感内疚,只能有所表示了。甚至有的男猪脚在发现伤口是陈旧性伤口的时候,也未提出异议,我忍。

看得出这些男猪脚还是对女主角一往情深。

那女主角是如何表现的呢?

上回书也引用了其的供词,称自己如此做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同时交往多个男友,看看到底最后谁能成,那些没成的呢,就管其要点钱,这样自己付出了身体也不亏。

也是那么回事嘛。

提讯的时候,我也反复问她对哪个男猪脚是真心的。她一概否定,还说男X号有口臭,男Y号有腋臭,或者素质太低,或者水平太差,总之,都配不上她,她都没看上。

甚至还不惜写了一封“血书”来表明其纯洁无暇。刚收到那封血书的时候,我也是惊呆了,一大张A3纸上,黝黑又粗粗的字体,这得多少血啊。批捕的童鞋提醒我,别傻了,这是用酱油写的!当时批捕的时候,她也收到了女主角的酱油血书。

机智,用酱油冒充血书,干得漂亮!

女主角的超高智商还不仅体现在此。上回书不是说了,有一张欠条和一张取款单,因为女主角被抓后一直拒绝书写样本,而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反侦查经验超级丰富。

怎么办?涉及10多万的犯罪数额。

请教我们的技术大咖,何sir看了卷宗材料,对需要鉴定的检材上的几个字反复琢磨,告诉我,你要让她写下x、x、x、x……这些字就可以做出鉴定了。

字是不多,但怎么能让她乖乖的写出来呢?

提讯的时候,我跟女主角大表同情,说血书我也看了,非常感动,让她再正式写一次供述,以便澄清她的案件事实。她也非常感动,在提讯室里,我俩一起对事实经过进行编写,写作的过程中自然而然的融入了何sir要求的那些关键字。

大功告成。有了样本。笔迹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无论是欠条还是取款单上的字迹都是女主角所为。

要说我还是挺同情她的,虽然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后还是把很多缺乏证据支持的指控撤销了,最终从公安机关移送的20多万,减到认定犯罪数额17万。

起诉后,几个被害人都表示要出庭指控被害人的罪行。最终男四号、男五号准备出庭。

要不要复习一下案情:

2009年2月女主角通过赶集网发布征婚信息,被害人男四号与之联系后,女主角自称林某二,浙江金华人,曾在加拿大留学,现为新东方学校国贸部老师,未婚,父亲在经贸部、发改委任职。双方交往后,女主角以合伙买车的名义于2009年4月27日、28日向男四号索要5万元、1.7万元。事后并未买车,称该款用作母亲手术费用。

后于2009年5月13日双方发生性关系,2009年6月女主角自称怀孕,并于6月30日与男四号到北京妇产医院检查,孕检阳性,女主角以打胎为由,向男四号索要1.9万元的手术费。[这是第几次怀孕要钱了?]

事后男四号发现其伤口为陈旧性,对其产生怀疑但双方一直保持性关系,[应该是真爱,所以开庭的时候还反水了]女主角承诺年底与之结婚。

2009年11月后女主角借故不与其见面,但双方一直有邮件往来,在邮件中,女主角称暂时性分手,给男四号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邮件内容侦查机关都调取了,各种狗血]

但直至2010年1月15日男二号与男四号联系,称自己也与林某二交往,男四号发现被骗,遂报案。现女主角在第一次供述中对钱款数额、时间、事由与男四号所述一致,后否认钱款数额。

男五号

2009年3、4月份,男五号通过女主角在世纪佳缘网上留的征婚信息与之联系,双方交往后,于2009年5月到港澳游玩,男五号与之办理港澳通行证,知道其真实姓名,男五号为其购买价值44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

二人在澳门游玩时发生性关系,回来后,女主角称自己怀孕,并于2009年6月在男五号陪同下到北京妇产医院检查,孕检阳性。女主角称是宫外孕需要手术,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第几次了?有没有做笔记?]

男五号通过其保险经纪人在保单中提取1.5万元。后于2009年8月以再次怀孕、宫外孕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从保单中再次提取2万元。

第三次女主角以自己患有妇科病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除从保单中取现外,还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给其4万元。

2009年12月,女主角以宫外孕和治病为由,向男五号索要手术费,男五号给其3万元。并在2009年6月以术后换药的名义向男五号借开其福克斯轿车,直至案发,该车一直由女主角使用,日常保养、油费均由男五号支出。

案发后,女主角在第一次供述中承认索要6万多元,后否认,仅认可2009年12月向男五号借过1万元手术费。

男四号就是被女主角嫌弃有口臭的那位,男五号当时被嫌弃什么,有点忘了,反正女主角在提讯的时候,否认的很坚决,这俩都不是她的菜。

开庭的时候,女主角素颜,丸子头,运动装,一点都不像37岁的。自愧不如。

不过不影响我酣畅淋漓的指控。没想到遇到了反水的男猪脚,法官问女主角跟男四号之间是什么关系,女主角说本来想跟其结婚的,梨花带雨。男四号当庭表示只想追回经济损失,但不希望追究女主角的刑事责任。

问到男五号跟女主角的关系,女主角更是坚定的说就是想跟其结婚的。[科普一下,被害人出庭是背靠背、分别出庭作证的,不是同时到庭的,所以,女主角每次都用同样的招数对待男猪脚,男猪脚互相之间是不知情的,虽然公诉人在场提醒了男猪脚们上一个男猪脚也是被这样回复的,但面对女主角的泪目,男猪脚们都不忍心指控了],男五号更是表示自己从未就此事向司法机关报过案,其与女主角之间是恋爱关系,其自愿给予女主角钱款,不向女主角追偿。

于是,于是,可爱的法官(果然如您所料,是个男法官),以男五号放弃指控为由,把那笔8万多元没有认定诈骗,最终只定了4万元的诈骗数额。还赶上了司法解释提高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最终判了4年。

应该现在已经出来了。

好了,故事讲完了。

如果你还觉得有点晕,被害人当庭放弃指控犯罪,就不是犯罪了?诈骗罪不是公诉案件吗?

关于普法的问题,下回书再讲吧。可不能算传授犯罪方法啊。

PS:

当时这个案子还录了法治进行时,于是,于是,小区里的大爷大妈都知道我是干什么的,经常来我家咨询个法律问题。

再ps:

写这个故事的时候,我也一直在想,如果现在让我来办这个案子,如果还是公诉人的话,我可能不太会认为这是犯罪了。

年轻的时候,还是相信爱情是不容被金钱玷污的。

现在,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言之隐,就让它去吧,随风去吧。

希望女主角能跟男猪脚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附:开庭时公诉意见中法庭教育部分[还是能看出我的一腔真诚的]

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以下酌定情节:虽然直至今天的庭审中,女主角仍不能真正认识的自己行为的对错,仍然在以丑为美,编造各种的借口为自己脱罪,但公诉人也注意到由于事后其父母已经代为退赔大部分钱款,被害人的钱款损失基本上可以得到挽回,鉴于本案事实、情节,对其建议判处4-6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女主角,公诉人也为你非常惋惜,你作为有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理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正当途径在社会上获得立足之地、赢得他人尊重,这也是你的父母辛辛苦苦将其抚养成人的希望所在,但你却将自己的“聪明才智”放在了周旋在各个异性之间,通过丧失道德乃至违法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的虚荣、谋取不义之财,实属不应该,不仅辜负了你的亲人对你的厚望,也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希望你能真正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和青春的宝贵,不要在狗苟蝇营中虚度时光!(来源:Legal观察微信公号)

原标题:追忆曾经的检察官时期(下):该如何评价同时交往多名男性并索要钱款的行为?

未婚者同时交往多名男子并承诺结婚、以怀孕、打胎为由向他人索要钱款的行为如何评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女主角(化名林某某、李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辽宁人,大学文化,无业。

2006年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女主角分别化名李某某和林某某先后通过网络结识了男三号、男四号、男五号。在与上述三名单身男性交往不久,被告人女主角即与三人均发生了性关系并承诺将在2009年底或2010年春节期间与三人结婚。

2009年4月,被告人女主角以购车为名从被害人男四号处索款,后被害人男四号将人民币6万余元交予被告人女主角,后女主角因故未买车称该款用于给自己母亲治病。5月,被害人男五号带被告人女主角至香港旅游并赠送白金项链一根。6月底,被告人女主角查出怀孕,分别对男四号、男三号和男五号谎称为其怀孕并称系宫外孕,以做人流手术和治病为名,分别于7月1日、2日向上述三人索要手术费和看病钱。其中自男四号处得款1.9万元,自被害人男三号处得款4万元,自男五号处得款1.5万元。后陆续以治疗妇科病、整容为由向三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并同时与三名被害人均保持同居关系。

2009年12月,被告人女主角又化名林某某与男六号通过网络相识后,承诺将在2010年春节与被害人男六号结婚。12月,被告人女主角虚构要去韩国整形的事实向被害人男六号索款3万元。

女主角于2010年1月办理赴日本旅游手续,但未将此节告知上述各名男子。男三号发现女主角手机中的暧昧短信遂与短信中的手机(男四号)联系,男三号、男四号二人互相了解后发现女主角采用虚假身份与二人同时交往、并索要钱款的情况,遂报案。公安机关将女主角抓获时其正跟男六号交往,同时又查明女主角使用的车辆是男五号所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本案录制为法制节目,又有男七号等人根据节目报案曾被女主角以同样手段诈骗,并辨认出女主角整容前的照片。

201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认定女主角以交友、准备结婚名义,诈骗事主男四号、男三号、男六号、男五号等人民币20余万元。

2010年10月21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女主角与被害人何京、男四号、男五号承诺结婚,借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宫外孕手术、治疗妇科病、买车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1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男四号、男五号当庭作证,男四号称当时给付女主角财物是基于二人的恋人关系,希望追回损失,但不希望追究女主角刑事责任;男五号称自己与女主角系恋爱关系,其自愿给予女主角财物,不向女主角追偿。2010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主角诈骗男七号、男四号的犯罪事实成立,认为男五号当庭明确表示在交往过程中女主角并未实施诈骗,其自愿给付并不要求偿还,故对该起事实不认定为诈骗,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女主角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男女交往过程中的附条件赠与与诈骗行为。

2、被害人事后表示谅解、并且认为未被诈骗能否排除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

三、分歧意见

(一)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于本案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多名男子交往,发生性关系、同居,并以怀孕、治病、买车等理由向对方索要钱款,对方是为了追求女主角而主动赠与,故女主角的同时交往行为属不道德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正常的交友活动还是以结婚交友为名掩盖行骗之实的诈骗行径,要看女主角所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证据,女主角以结婚承诺作为幌子,辅之以宫外孕、买车等多种借口,以此向多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女主角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只有在表示的所有事项均具有真实性的场合,才不属于欺骗行为。纵观本案女主角告知被害人的事项或者全部虚假、或者部分虚假。

(1)女主角的身份虚假。除男五号交往时因办理港澳通行证而告知何自己的真实姓名,对于其他被害人均使用了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虽然其辩解是网络时代的虚拟所致,但在与各被害人长长短短交往若干月甚至若干年之后,仍不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显属隐瞒事实。

(2)女主角索要钱款的理由也系编造。其基本上是采取了宫外孕手术、妇科病、购车等理由,特别是2009年6月30日的一次早孕检测,就成为其向男四号、男五号、男三号要钱打胎的理由,不仅一次怀孕不可能是三个人所致,其向被害人所说的宫外孕也被自己后来的供述否认,没有经过B超检查,只是通过自己的个人推测主观的认为是宫外孕,在进行手术时医生也明确告知了不是宫外孕,在此情况下,其并未向各被害人说明情况,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至于其他索款的理由,例如向男四号以买车为由索款,以妇科病为由向男三号、男五号索款,均被事实证明系虚假。女主角自称是向被害人索取的感情押金,但却冠之以堂皇的借口,使被害人心甘情愿的支付上述钱款。

(3)女主角还编造了欲与各被害人结婚的将来事实。女主角同时交往各名被害人,分别与之承诺婚姻,并隐瞒了同时与其他男子交往的事实,就这种将来行为进行虚假许诺,无疑属于欺骗。将来的事实虽然有真假难辨的可能,但结合一般生活经验以及女主角的事后表现完全可以证明行为人在向各被害人所作的结婚承诺属于虚假陈述。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女主角是不可能同时与多名男子结婚的,这符合我们的一般生活经验;从女主角的事后表现来看,多名被害人均是与之交往一段时间后,女主角就借故疏远、甚至借口出国断绝联系,到案后其对自己的结婚对象也是反复不定:从侦查阶段供称要与男三号结婚、审查起诉阶段称结婚对象是男四号、再到庭审过程中其称看好的是男五号,并将自己这种反复辩解为一直在考虑过程中,这种到了法庭还在考虑的结婚对象,只能表明交往过程中并没有真实的结婚目的。

2、女主角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基于女主角的结婚承诺以及编造的宫外孕的借口,各被害人均陷入认识错误,其一、认为女主角是自己的未婚妻,对任的身份有了错误认知;其二、认为女主角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宫外孕,对女主角要钱的理由存在错误认知;其三、认为女主角与自己是真心交往,对女主角的交往目的也存在错误认知。而且直至开庭阶段,被害人男五号仍认为女主角是与自己真心交往,说明被害人认识错误程度之深。

3、被害人基于上述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

由于被害人对女主角身份、交往目的、要钱理由均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的处分了财物,按照女主角的要求给予上万元的钱款。但这种自愿性不代表就是被害人的赠与行为,而是基于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存在有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正是由于女主角的行为造成,即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造。甚至只要存在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行为,即使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认识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已经认识到自己被骗,出于怜悯而给付,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综上,认定本案是被害人的单方赠与还是诈骗犯罪,关键不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这一欺骗行为是否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包括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如果他人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时,导致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女主角既就结婚这一将来的事实进行了欺骗,又就宫外孕、买车等这类现在的事实进行了欺骗,如果各被害人当时知道女主角既不存在与之结婚的意图,又没有宫外孕、所怀胎儿也并非自己所致,显然是不会大手笔的按女主角要求给付财物。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二)被害人的事后谅解、否认被骗是否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针对男五号当庭表示原谅女主角、不认为自己被骗并不要求追回损失,此节能否作为否认该起诈骗事实的依据,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自愿放弃、事后追认可以视为被害人承诺,而且刑事手段的运用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选择,对此应排除犯罪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谅解乃至放弃追偿不同于被害人承诺,并不能影响被告人当时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对男五号被骗一节不能否认犯罪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时的主客观表现结合刑法的条文予以认定。

我们不否认被害人事后谅解、包括主动放弃追偿,对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据此改变行为人行为时的性质。事物发展的客观性意味着案件事实一旦形成、犯罪一旦既遂,无论是事后的退赃、还是双方和解,并不能否认行为时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中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被害人谅解并不是出罪条件,而仅仅是从宽处理的一个酌定因素而已。

2、被害人承诺具有特定的特定条件,事后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但理论界以及立法中多有被害人承诺问题的涉及,通常认为被害人承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这些条件包括: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承诺范围、承诺意思、承诺方式和时机、承诺的目的。

其一,从承诺的时间来看,男五号的事后承诺无效。被害人的有效承诺只能发生在行为之前或行为时,行为人的行为不因被害人事后的同意而改变性质,构成犯罪的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事后承诺只是一种宽恕、谅解行为,原则上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究其原因,就在于行为后法益侵害已经形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为,提起诉讼属于公权,被害人不能对公权进而干涉。男五号在诈骗案件的庭审阶段对女主角的谅解、放弃追究是一种事后的承诺,不具有否认女主角诈骗行为犯罪性的效力。

其二,从男五号的主观来看,其承诺存在重大的意思瑕疵。男五号之所以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以及在庭审中称自愿放弃追究责任,是基于其存在认识错误,这种放弃性的承诺因存在重大意思瑕疵而无效。是否存在认识错误,不能以被害人事后的主观认识为依据,而要看受骗者给付财物时的动机、意识与当时的事实、真相是否一致。从本案来看,男五号之所以三次给付女主角6万余元,均是基于女主角自称宫外孕、需要手术,方进行的给付,这一财物处分是基于女主角的结婚承诺,而且男五号也认为是要与女主角结婚、并且怀有自己的胎儿,而当时的事实则是女主角并非宫外孕,而且也并非怀有男五号的胎儿,显然与男五号处分时的主观认识不一致。

3、被害人的事后同意只能在自诉案件中阻却犯罪的成立。

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被害人事后同意接受该种损害或者放弃对行为人的告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般称之为被害人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虽然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以承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作出为必要条件,事后的同意不影响犯罪案件的成立,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其一,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主动放弃告诉,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干涉,因此被害人事后的同意可以否认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成立;其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和解,被害人的谅解、宽恕可以导致案件以撤诉——这一不追究行为人形式责任的方式结案。因此,只有在上述两种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事后同意、谅解才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

本案中女主角诈骗数额巨大,属公诉案件,但以男五号被骗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而言也不属于自诉案件,且已经进入公诉程序,因此法院将被害人的事后放弃当作行为时就自愿放弃,将被害人的事后谅解当作行为时就已经明知,否认该起构成诈骗的理由并不成立。

编辑:sf_weiwei

李斌

  • 律师

  • 执业地区:北京

  • 执业领域:刑法

  • 执业年限:2015年至今

  • 个人简介:李斌,国双科技司法大数据咨询总监,法学博士,前检察官。

(来源:Legal观察微信公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杀人后谎称绑架索财如何定性
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窃后还款构不构成犯罪?
对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取款如何定性(实务争议)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案例|从一则案例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