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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事务操作指引

前言

为了帮助各业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增强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熟悉劳动法律知识,掌握处理劳动关系管理事务的技巧,集团人力资源部与法律事务部共同编撰了本指引。本指引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部门经常遇到的劳动关系管理事务定义、概念和处理原则。流程及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为大家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帮助。

本指引属于限定发放对象的保密材料,您不能将它传阅给其他人。

如您对本指引内容有任务疑问或建议,请您联系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工作人员XX(邮箱)。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请您与我们一起,共同为XX依法治企、沟通和谐劳动关系继续努力!

指引编撰小组

 


 


目录

劳动关系协商操作指引        4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8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11

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16

因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21

员工不辞而别处理指引        25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27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指引       33

如何进行有效的取证  36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标准操作指引       40


 

劳动关系协商操作指引

1.    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变更或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事宜进行协商。

2.    相关法律依据

2.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尊许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2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实施关键点说明

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协商的目的,是为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员工就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为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进行必要的协商。

3.2  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如下情形的协商必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Ø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协商

Ø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

Ø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的协商

Ø 关于用人单位提出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协商

Ø 关于劳动争议的协商

3.2  如下情形的协商不一定需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此时的协商只是履行“告知”的义务,即使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行使自身合法的权力:

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

Ø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向劳动者追偿经济赔偿金。

3.4  劳动者就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异议的,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与之进行协商,并须在用工之日起(一般以办理入职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期限内不能达到一致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Ø 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因劳动者原因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截至书面通知之日时终止。

Ø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实际已经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5  因客观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时,用人单位(主要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等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3.6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要是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就争议内容达成和解后,须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

3.7  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的内容应包括

Ø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法律、公司制度、员工行为表现等等)

Ø 说明正式的解除决定,包括:

n 劳动合同解除的计划时间

n 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的流程与离职相关安排

n 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

n 劳动者可能需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违约金计算依据、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

3.8  协商的一般流程

      3.8.1 用人部门协商负责人收集与协商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文件,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矛盾的证据(特别是解除/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应重点准备),做好协商准备与劳动者约定协商时间、地点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文件;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向部门第一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汇报情况,确认下一步解决方案。

      3.8.2 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如无模板、范本的,应在准备环节与人力资源部相关模块(劳动合同管理属于共享服务中心、员工离职管理属于员工关系模块)提前沟通,由人力资源部草拟,经法律事务部审核修改等签批后,用人部门方可与员工签订。

      3.8.3 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范本需要根据实际协商结果修改的,应与法律事务部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部修改审核后,用人部门与员工再签订。

必备举证材料

在如下不同情形之下,需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以备举证之用:

4.1  劳动者不原因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应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存档。

4.2  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记录》(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档。

4.3  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争议协商达和解的,应签订协商和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存档。

4.4  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存档。

4.5  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存档。

具体操作指引

5.1  需要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进行协商时(无论哪一方提出),应事先与对方预约好协商面谈的地点,确保在协商过程中时间充裕,且不受外来因素干扰。

5.2  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协商的主体主要是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必要时可请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商。

5.3  协商过程中应认真、耐心听取劳动者的意愿与诉求并详细记录,然后逐一向其进行说明、解释,争取形成共识,避免问题激化。

5.4  协商结束,应形成书面的协商面谈记录,供双方签字认可,对涉及劳动争议的协商,达成一致后须签订协商调解书。

5.5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记录双方主要的争议点,并在协商后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与劳动者再次协商。

5.6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问题的协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并保存原始记录存档(关于如何进行协商时的取证,参见《如何进行有效取证的指引》)。

相关操作

6.1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先协商、再调解、再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向法院起诉的顺序进行。

6.2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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