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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下一节分析,本节主要是讲著作权行政方面的管理。 我国管理著作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省级)政府的版权局或版权处,又称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也就是上述管理机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著作权的执行所作的行政指导与管理工作以及纠纷的调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其管理行为主要通过制定方针、政策进行管理;第二级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它们管辖范围主要是本区范围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各级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1、法律依据和含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了" 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授权,由一定组织代理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全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才出现的。本来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法律理应鼓励当事人以各种方式积极行使,并诉请排除一切非法侵权行为。但是,随着近现代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达,作品在前所未有的范围里、以前所未有的频率被社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以一己之力,再也不可能对其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了解作品被使用情况、进行使用许可、获取报酬等等。在这种背景下,成立一种专门机构,代表众多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就显得非常迫切。 首先,它能保证著作权人实现其权利。尤其是著作权财产权,有了专门机构代表权利人作品使用的谈判、签约、收取使用费以及侵权诉讼等等,使得著作权人权利能够实现。 其次,它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作品人之间建立了一个制度化的处理利益关系的渠道,从而减少作品利用的纠纷,协调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 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出现在19世纪中期欧洲大陆的法国。此后,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协会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民间机构或者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我国现在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属于半官方的性质。从发展趋势上看,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监督和政府干预程度正在加强。 无论性质上有何差别,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从事以下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源于权利意识浓厚的欧洲,说明它与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息息相关。我国目前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尚无专门的立法,但是《著作权法》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制度。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必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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