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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这些法律知识不可不知

上篇推送我们讲了,在恋爱期间购房,即婚前购房的有关法律知识。其中就可以看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仅仅是婚前购房,我们就罗列出了六种情况。今天我们把父母出资的其他几种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1.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并不代表父母就有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做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说,虽然你在子女购房过程中出钱了,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对所购房产就没有所有权。


2.没有借条就不能成立借款关系

有些父母在自己子女离婚时主张当时为子女出资是借钱给他们买房,现在要求他们返还当时的借款。如果说当时没有打借条,给付的又是现金,当出现争议时,这项还款的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还有些人,在子女离婚时“补”一张借条,但仅仅有这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此项借款往往是很难被认定的。并且,现在鉴定技术十分发达,很有可能通过技术鉴定就识破了这项“计谋”,惹来其他法律责任。


3.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时的产权归属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后,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面法条的意思是说,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

婚前,父母出资=======》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

婚后,父母出资=======》对小两口的赠予

但是要特别注意下面这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续将法条翻译成大白话,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房产证上只有出资父母的子女的名字=====》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共同共有)


4.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时的产权归属

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不论是一方父母出的首付还是双方父母一块出的首付,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买的房,不管登记了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一般房屋产权会归登记人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产权一方应向对方做出补偿。(上篇推送讲的是婚前全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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