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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终止赔付违约金
企业之间签定厂房租赁合同,一方因其它原因未到期终止合同或不再出租给另一方而需赔偿一笔违约金,请问,这笔赔偿款开具发票需缴纳哪些税收?
发布时间: 2010-05-21
 

第一种情况,出租方终止未到期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企业所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企业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承租方终止未到期合同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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