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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财政制度的演变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有魅力、最为强盛、最为开放和繁荣的一个朝代,它在文治武功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巅峰。究竟是依靠怎样的制度,使得这样一个庞大帝国维持了近三百年之久?它的内部有在发生着怎样的量变与质变?本文将试图从唐朝的财政制度变革为切入点,探究支持唐王朝运转的经济秘密。

沿承均田制

唐朝初年,李渊率兵起义,推翻了隋王朝的统治,建立一个统一帝国——唐。这时候的唐王朝经历数年战乱后经济凋敝,“赋役繁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武德年间,统计在籍的仅有200万户,不及隋朝的三分之一。

在收取人头税的年代,户籍人口的丧失,最直接的影响是造成赋税收入的减少,微薄的财政无力支撑帝国的运转。面对这样的情形,高祖李渊采取的措施是继续采用均田制。所谓“均田制”,概括来说就是把政府手中控有的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耕种,它起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既北周、北齐以后又被唐朝所沿用。具体措施主要有:

1、十八岁以上的男子授予一顷,其中八十亩是口分田,二十亩是永业田。老人,残疾人等,授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其中都是二十亩为口分田,其余为永业田。

2、对于永业田,可以种植桑树,枣树等,不过对于数量有着控制。在人死后,将口分田再分给无地的人。

对于一些更为详细的措施在此就不再赘述。唐朝虽然沿用了前朝的均田制度,但较之前朝也有诸多不同。首先是授田数量,与北魏相比,田地面积有所扩大。比如男子的授田由40亩增加到了80亩。其次在授田的对象上,更加侧重于授予男丁,这个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密不可分的,凋敝的经济急需要大量的青壮劳动力。

最后在对永业田的控制上也减弱了,百姓在无力丧葬等情况下,可以适度卖出部分永业田。通过均田制这一措施,唐朝初年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是由于战乱而产生的大量流民安定下来,能够安心的发展生产,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二是使得户籍的统计更加方便,征收人头税也更为便利。更重要的是使得隋末唐初的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增加了粮食产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产生了重要意义。

但上文也提到,均田制实施的前提是国家手中有着大量的无主荒地。随着唐朝经济的稳步发展,被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政府手中可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终于在唐中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坏。至于破坏的具体过程,在此不再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翻阅钱穆先生口授,叶龙先生整理的《中国经济史》一书。

创立租庸调制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初实行均田制,经济得到恢复。与此同时,唐朝在上等建筑方面也做出的适当调整——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以均田制为基础,与北周时期的租调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交租,每年每人交粟二石,谓之“租”;每岁每丁缴纳绫、绢各二丈,如果用布代替的话,在增加五分之一。缴纳绫、绢的再缴纳棉花三两,缴纳布的再一并加纳麻三斤,这谓之“调”;

按照规定,每个壮丁一年中有20天需要服劳役,若想免除,可以缴纳三尺绢。并且特殊规定,服役35天,可以免除“调”,做工50天,可以免除“租”和“调”,这谓之“役”。以上就是唐朝的“租庸调制”。这一制度在当时有着极大的优越性,即便是后世也对其称赞不已。那这一制度有着怎样的优越性?

1、大大减轻百姓负担。租庸调制的设置之初便是要为民制产,以“租”为例,唐朝的税租为四十税一,每八十亩口分田仅需要缴纳粟80石,相比之下汉朝为十五税一,轻的时候为三十税一。在“调”上,唐朝规定仅需要戍守20天,这较之于汉制又是有极大的缩减,而且这样一来,农民可以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农业生产上,尤其是在农忙季节。

2、对于税收的项目,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记录,这就使得地方官绅在收租时有据可依,不能横征暴敛。这有点类似于西方“十二铜表法”的作用。

3、租庸调制是建立在户丁基础上的,它不以田地为主。因此,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户籍制度加以配合。“每岁一造账,三岁一造籍”,使得大量隐瞒的户口登记在册,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

在这种财政政策保证下,大唐一步步的走向盛世,出现的杜甫口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繁荣景象。但辩证唯物观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发展灭亡的过程。随着社会形式的变化,“租庸调制”这一新事物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首先,唐朝时期户籍政策极为严格,需要把人的相貌、年龄、身体状况的都登记在册。

而租庸调制是均田制下的一项政策,在分田时必须严格按照户册信息分田,久而久之分田就越发困难。其次,均田制设置之初就规定,政府官员授田由五顷到一百顷不等,是平民的数倍或者数十倍,这样一来更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随着兼并的发生,百姓田地越来越少,豪强官吏土地越来越多,最终在安史之乱爆发后,人口流失,户籍不全,于是租庸调制被废除,推出了历史舞台。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钱穆先生说“凡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的演变,均非一蹴而就的,事先必经过一番酝酿,始告形成”,这同样可以用辩证唯物的发展观来进行解释。在租庸调制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以后,另一项全新税制开始酝酿,它就是“两税法”。

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林立,民生困苦,大量农民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原先统计的户籍也完全丧失。面对这样的情况,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始建,由当时的宰相杨炎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原先“租庸调制”下项目繁多的税种,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以征收金钱为主。

2、“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在区分客户跟主户,而是以现在的居住地来征税,以避免税赋的流失。

3、量出为入,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4、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即夏税在六月交齐,秋税则在十一月交齐。

两税法在颁布以后在社会上引发大争议,可谓是毁誉参半。在积极方面,两税法不再与租庸调制一样,采用按人丁为收税标准,而是以资产为依据。大大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建元元年年末,达到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这在唐朝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同时,两税法简化了税目,一定程度减轻了百姓的赋税压力。

但另一方面,两税法采用大历十四年的税收为标准,量出为入,这极不合理,万一遇到灾害年间,作物绝收,政府却只考虑赋税总额,这样一来负担就会加重到农民身上。再者,以资产为征税依据,看似资产多着纳税多,资产少者纳税少,其实资产是不易统计的。随地区的随意摊派也造成了富者越富,穷者欲穷的局面。

唐朝的赋税制度到两税法而止,即使在以后朝代的改革中,也是在两税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可见唐朝赋税制度对后世影响之深远。

参考文献:

钱穆口述,叶龙整理《中国经济史》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新唐书》《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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