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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十四条(合并)和二十五条(分立)合并为【合并与分立】;第二十五条改为【联合】,其内容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乡镇区域内联合,组建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登记注册为“某乡(镇)集体经济联合社”。联合社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出资源资产资金等,要量化做股,颁证。联合社内设土地合作部、信用合作部、统购统销部、农机服务部、品牌部、财务部等,经营管理新型集体经济产业园区、新型养殖园区、新型康养休闲园区、新型农业园区等。联合社以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并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产业园区及营运园区产权,寻找合作伙伴发展园区产业。联合社为一般法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干事长负责制,联合社依法依规按章程经营管理。联合社内设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兼任理事长。联合社干事长为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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