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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也不是法外之地(全文)

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社会发展之基,是上苍赐于人类的无价之宝。《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珍惜土地,“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国家繁荣,百姓安居乐业的基本国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份不可非法侵犯的固定财产。其实,农村集体土地也是农村农民的一笔宝贵财富。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全篇共7章57条。这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保护耕地和调整土地关系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使用利用土地的纲领性文件。在此之后,国家为了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责任,曾四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修正。分别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和2019年。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全篇已成为8章87条。

《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分为两种,一是国家全民所有,一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由从前的生产队经营管理改变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这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大改革,是一项现行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伟大创举。农村家庭通过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为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施行,全篇共5章65条。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9年修正一次,2018年又修正一次。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篇已成为5章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现有十多亿人口。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俗话说,沒有千顷地,不能打万担粮。党和国家为了端实端牢盛满自己生产粮食的饭碗,不仅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修正,还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等一系列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助和补偿。农村实行的“土地流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分置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变,承包权还撑握在土地承包方手中。为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国家农业部于2005年3月1日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此《办法》于2021年3月1日废止。同时农业农村部又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i的剩余期限的原则。

2019年,ⅩX镇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实施设计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利用手中职权,在本辖区内进行了大规模地“征地”、用地行动。说是“土地流转”,实际不是“土地流转',因为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流转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以租代征”。2005年8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指出,严禁“以租代征”农村农民的土地,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的士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村开发,强调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土地流转”,当事者双方是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书面流转协议书的。从有关资料获知,该镇乡村旅游项目规划用地6.8平方公里,10个行政村的士地(说明:虽然声称“万亩花海”,但截止现在还没能达到规划用地目标)。“土地流转协议书”的拟定文本内容是这样的,该流转的土地用于“公园绿化等”,土地流转的时间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沒有终止日期,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方的承包地的流转沒有期限。大家知道,农村家庭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有期限的。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也有着:“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规定。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国家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和国家的法律保护。沒有期限的流转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土地的受让方应当无权占有农村土地,更无权在流转的土地上进行“公园绿化等”从事非农业建设。

“土地流转'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先由各村村委会组织签订,然后再有村委会把不签“土地流转”协议的人员名单上报该镇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最后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他们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劝导、诱导,支持下属工作人员强迫土地承包方进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民的家庭承包地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

2019年春节过后,该镇乡村旅游项目一一“公园绿化等”开始施工建设。首先动用了大型的旋耕机把通过流转的地上的麦苗,以每亩地1200元的青苗补偿全部旋耕毁除(当时,有的承包地沒有流转的地上的麦苗也被强行铲除毁掉)。随后,由有关工作人员调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植景树,设景区、造景点、挖河筑路、硬化地面等,损毁破坏了农田排灌水利设施,将土地糟蹋得面目全非。这样经过了一年多的经营筹划,施工建设,2020年网络上就有了“荒地变美景”的信息。信息中把这里的土地说成为“荒地”。这里的土地不是“荒地”,是农用地,是基本农田。自古以来,这里的先人们就在这片土地上从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春耕、夏管、秋收、冬藏的农事生活。《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里有2012年所属县国土资源局设立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公园绿化等”施工建设,有大量的好端端的土地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广大村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当初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由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利用蒙骗手段,沒有把流转的土地用于挖湖、挖河、建坟地写入土地流转协议书之内,所以在施工建设中遭到了广大村民,特别是留守在家的老年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承包地,出面进行拦挡。当时,有一名警官曾气势凶凶地对这些拦挡的人们进行恐吓。说什么这是国家的土地,我的地盘,想怎么挖就怎么挖。还有一名警务人员对着这些拦挡的老人和老人携带敀儿童身上喷射有害汽体。这位警官说这是国家的土地,什么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被“公园绿化等”损毁破坏的土地,是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农村农民的生活保障。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有征地审批权限的。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修正后的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及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2019年国家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把基本农田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再者,农村家庭承包地的流转,其土地的受让方再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关于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有关规定。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强调了对土地违法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严明法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已作出了司法觧释。2005年5月9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也作出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国家有关机关对该镇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毁破坏耕地并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该行为的责任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做到有案必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根据此指示精神,同时希望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该镇乡村旅游项目,“公园绿化等”施工建设损毁破坏的耕地,依据国家《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责令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土地,农村集体的土地也不是法外之地。最后希望大家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打一场自然资源,农村耕地的保护战。让国人有粮用,让耕者有其田!

乡村理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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