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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大昌火柴公司(二)

1931年2月15日,刘鸿生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与芜湖大昌火柴公司订立合同,拟在芜湖设立分厂,承租大昌全部基地厂屋机器生财牌号商标执照。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3600元,年租分四次平均给付,大昌津贴大中华修理费1500元,至1936年3月14日合同期满。

其实,在1926年至1931年的五年间,大昌亦经历了“明记”这一阶段,然而这一段的史料记载遍寻无果。据笔者推测,当时1925年的五卅惨案和随后的汉口惨案,进一步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帝高潮,并引发抵货运动。大昌厂也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剔除了日侨张友深的投资。这期间,为了维续大昌的生产经营,应当新加入了徐姓商人的投资,或入股、或租借,不得而知。而当时,5年常为一个租借期,估计租借生产的可能性为大。然而大昌当时的管理与技术等方面并未发生任何改观,加之刘鸿生的大中华火柴公司在1930年7月已经完成合并,其触角已经深入长江沿线各地。据大中华记载,1930年下半年其芜湖分销处销售火柴共计5247箱有余,已然充斥在了芜湖的大街小巷。因而5年的时间并未能扭转大昌的亏损颓废之势,终在1931年初前后无奈宣告停产。

从刘鸿生租用大昌一开始起,便不曾真心想过是要开设分厂,其目的只有一个,是要予以大昌长期停顿,使之不能再起竞争。从一些往来的信函,以及租期届满后租金纠葛的官司当中,端倪立现。

1931年1月15日,在大中华火柴公司董事常会上,刘鸿生便提出依照火柴业最近趋势所拟具的扩展计划:一、现在停办之火柴厂耀扬、利民、裕昌及通燧等(通燧虽在制造但内容困难负债甚巨),均拟出资租得,约须需费用五万元。二、现在开工制造之火柴厂大华、华明二家拟与之合并或收买,约须费十万元。三、现在停办之芜湖大昌厂拟借给洋贰万元作为押租,此外再年出租费五千元向之租用,约须费五万元。以上系保护本公司营业,减少竞争之计划,次第进行或同时进行,均须随时酌定是否可行。

原定于一个月内合同约定所有物品点交完毕,但是大中华公司只点收了大昌厂的执照后,便找了一个借口,以其中一间房屋有原“明记”徐姓人员尚未搬离而推诿其余各项之交接。

1931年5月24日,吴兴周:“敝大昌火柴公司全部财产租与贵公司合同曾经签定,关于向明记收回早由原中议定手续,兹乘敝公司董事潘君伯和回沪之便托其面达一切,并希迅派负责人员莅芜接收。”

在吴的敦促之下,大中华派出代表钱毓标、刘警侯到芜于6月5日进行交接,惟留下徐姓这一间住屋未接收,为之后的租而不办、拒付租金埋下伏笔。除了进行交接外,并延请吴兴周推荐人员暂为看管厂屋器具。

(1931年水灾芜湖老城区及中山路街道被淹情形)

本来吴兴周与前“明记”经过商讨,催令徐姓人员于7月底前搬离。这年6月下旬,一场大雨不期而至,连绵近月,是为1931年江淮大地百年罕见之特大水灾。芜湖灾情之惨,可以说能与武汉相媲:“最繁华的中山路上,大水越过了中山桥顶,上面可以推舟行船。沿江招商码头和附近的民房只有尺许露出水面。北平路陶沟一带变成了港湾,帆樯如林。两千多只小船,盆划行在市区。许多灾民栖息在房顶上,上有倾盆大雨,下无果腹之粮。街上到处都有‘小孩卖了,谁要小孩’的呼叫声。”水灾过后,芜湖市面一片凋敝,这厂屋的事,也不由得搁置了起来,直至1933年5月间徐姓人员方始搬离。

(大昌公司芜湖牌——图由北京火花收藏家张振武张老提供)

1932年7月6日,吴兴周具函刘鸿生,劝其筹备开业并催要租金:“大昌火柴厂前租与贵公司接办,原期国税民生两有裨益,讵生岁厦间大水为灾,以致厂屋未能修理开办因而延期。现在芜埠市面恢复原状,火柴业又入中兴时期,芜埠适处中江,为火柴业必争之地,大昌原厂俱在停顿可惜,怙无论有关贫民生计应以早办为是。即就最近国货火柴贸易情形而论,大昌久处囊中者,是则筹备开工更属刻不容缓。先生眼光锐利定见及此,无须弟喋喋为也。租金一项自点交后曾派员至贵公司驻芜分销处收取,均以未得总公司函知不便支付为辞。曾请原中代达左右,惟辗转延迟脩将一载,用特具函奉达查明办理,并通知贵分销处迅予支付租金······”。

(大昌公司芜湖牌——图由北京火花收藏家张振武张老提供)

经过吴多次催促,至1933年大中华始函复:“与前租户明记纠葛未清,徐姓占住一部分房屋迄不迁让,以致进行设厂之计划不能实现。······至租金一层,至二十年(1931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尊处此次来函通知之日止,共计二年又二个月余,按照合同规定及敝公司迭次声明,当然不能起算行租。······”

1933年6月16日,吴兴周:“合同列举租用全部基地厂屋机器生财牌号商标执照等,早已分别点交。其财产清单分甲乙丙丁四项,共列48号,房屋134间,仅厂外第27号一小住屋因徐幼封居住未搬,虽已由出租人点交而未由贵公司接收。换言之即134间以内一所小住屋未接收,然此项微小问题究与设厂计划无干与合同全部无碍。······贵公司租而不办,籍口48号以内134间之中一所小住屋未曾搬让即作为拒付租金之理由,敢问合同中曾否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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