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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执纪监督部门要承办问题线索吗?| 80


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后,问题线索的处置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承担?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和内设机构的调整,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的分设,给大家在研究和探讨问题线索处置上带来了许多困扰。许多人认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应该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笔者认为,在线索处置问题上,还应该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各级纪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履行集中管理和研判分办的职能;各承办室(执纪执法监督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还是履行处置和办理的职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研究制定《问题线索分办标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问题线索相关文字材料研究判断,按照相关要求,在提出分办意见时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线索,属于提醒教育、谈话函询等监督类线索;二是重要性线索,具有一定可查性的审查调查类线索。监督类线索分办方向为各监督室(执纪执法监督室、党风政凤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审查调查类线索分办给各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各监督部门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的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相关要求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了结处置意见并进行办理;各审查调查室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的线索,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排查,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初步核实、暂存、了结、拟立案处置意见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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