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苏珊(化名)的父亲与继母再婚,婚前父亲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商品房。2016年父亲病重,此时也是苏珊和丈夫殷实(化名)感情出现裂痕的敏感时期。
临终前,父亲想把婚前三居室留给苏珊一个人,以保证家庭财富的传承。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和女婿与女儿争夺遗产,父亲在遗嘱中特意写到“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殷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三居室的二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殷实的诉讼请求。
苏珊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父亲在遗嘱中写到三居室归自己所有,但前夫还能分到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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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父亲的真实意思是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再婚妻子无权继承,并保证女儿继承所得房屋系女儿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但遗嘱的作用系在法定继承人之间明确遗产归属。案例中父亲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只在继承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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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遗嘱中在继承人层面表达出了归女儿所有与再婚妻子无关的意思表示,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层面没有表明归女儿单独所有,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女婿二分之一的份额。
如在遗嘱中房屋归女儿所有后添加“与其配偶无关”六个字,女婿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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