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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社区矫正 轮回的矫正与收监

YS县缓刑罪犯郑某,男,汉族,户籍地为YS县XX镇XX村,xxxx年x月出生,因犯盗窃罪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x月xx日起至2016年x月xx日止。


被判处缓刑后,该犯无固定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在社区矫正告知书上留的是其妹郑某某的联系电话。司法局联系其妹,郑某某表示,郑某长期在市区流浪,无固定居所,自己作为妹妹也不愿接纳其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由于YS县司法局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该犯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回户籍地报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为防止其脱管或重新犯罪,2015年6月10日,YS县司法局向区人民法院建议提请对罪犯郑某撤销缓刑。


2015年6月25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郑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7月10日,司法局函请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3月29日15时,被公安局抓获。经对其进行尿检,尿检呈阳性,公安局对郑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的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送市强制戒毒隔离所,戒毒所不予收戒。


2018年4月5日,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将其押回送YS县看守所,看守所以根据五项常规体检报告单:1、右小腿脉管炎伴伤口重度感染;2、贫血;3、腰椎多发性骨折手术后;4、身体体质太差(因长期吸毒);5、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收戒通知书拒收;据公监管【2010】214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看守所不予收押,并出具了拒收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法院做出撤销缓刑裁定,罪犯郑某在逃,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二十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函请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抓获并从市区押回送YS县看守所,但看守所不予收押。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法,社区矫正终止。


2018年4月5日晚12点半左右,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一起,将郑某送交给在家居住的母亲。第二天一早,司法局联系郑某,发现电话打不通。和其母亲联系,其母亲表示天还没亮郑某就去市区了。


罪犯郑某的情况,司法局分别向原审法院、市司法局、县检察院进行报告。后法院回复:根据刑法的规定,无法进行收监执行的,改为暂予监外执行,并要求司法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说明。


司法局再次对郑某的家庭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经查,郑某父亲郑某银已过世22年,弟弟郑某贵因贩毒在外省监狱服刑已经8年左右,妹妹郑某某已经成家,郑某外出市区已经快20年,在户籍地无住房。


其父亲过世后第二年,母亲刘某带着妹妹郑某某改嫁到邻村李某家,李某有四个女儿,均已出嫁,郑某母亲和李某生了一个儿子叫李某东,20岁,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6年缓刑期间,因犯强奸罪被撤销缓刑,现在某监狱服刑。李某东“妻子”(未领取结婚证)也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现在社区服刑,有个1岁多的儿子。


郑某家里无经济来源,其母亲刘某64岁,继父李某74岁,体弱多病,两人仅靠每月七十多块的养老金维持开支。郑某母亲和继父也不愿为其做担保人,不愿接纳郑某,他们没有监管能力,也没有住处。


2018年6月5日,司法局通过其母亲才联系到郑某本人,其本人表示:自己在市区二十多年了,在市区没有固定住所,但也不愿回户籍地;


司法局以郑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暂予监外执行,也不具备监管条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由于其不愿回户籍地,也不服从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司法局已经提请过一次收监。如再次提请,仍无法将郑某收监执行。司法局不具备纳管条件,并已出具不予接收的情况说明。为防止其脱管和重新犯罪,建议法院判郑某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7月2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但是仍然判决郑某到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7月9日,司法局收到区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和决定书。


司法局通知郑某来报到后,告知其不能离开居住的县,郑某明确表示,他不可能在YS县生活,他要去市区。


编评:

类似郑某这种不服管又无法收监的案例不少见,让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妥善处置。此类人员往往因为自身疾病原因,仗着自己无法在监狱服刑的“尚方宝剑”,对社区矫正带着挑衅心理,态度极其不端正,不报到、不服管。不仅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势必带来效仿因素。同时对社会也存在极大的危害性,认为自持“免死金牌”,可以继续违法犯罪。如果连最底线的法律都无法对此类人群进行制裁,那么如何来体现法律的威严?如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何来守住安全这条底线?


编辑:黄丹红

排版: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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