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F.培根 (Francis Bacon) 的理论贡献并不仅限于自然科学方面, 我们还应看到他对人文科学方面的贡献。他站在时代的起点, 乐观地预见了后来人文科学的发展, 尤其是他关于道德哲学的相关论述, 具有前瞻性的历史意义, 为后来道德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启示和借鉴。本文拟通过对培根思想的梳理和分析, 择其要者, 从道德哲学对于宗教神学的独立性、道德哲学研究的人性基础、道德哲学中情感的作用及其与理性的关系这三个方面, 阐述他作为近代道德哲学先行者的历史地位。
F.培根是处于中世纪晚期 (文艺复兴) 和近代交界点上的人物。人们一般认为, 他的主要贡献是预见到近代实验科学的发展, 堪称“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但是, 培根的视野实际上涵盖了当时人类知识所及的各个方面。他不但为后来的自然科学规划了蓝图, 而且站在同样的时代起点上, 展望了后来人文科学的发展。尤其是他关于道德哲学的许多论述, 更具有前瞻性的历史意义。
培根生活在西方文艺复兴运动趋于结束、近代思想孕育成长的重要时期, 他所面对的道德思想资源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传统, 主要以正统的基督教伦理学为代表 (后来的新教伦理学也有一定影响, 但在基本的宗教立场上与前者没有根本分歧) ;其二是以古希腊罗马哲学为基础的古典伦理学, 依据不同的思想来源可分为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柏拉图和伊壁鸠鲁四个主要流派。古典伦理学是通过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发现”而“复兴”和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者虽然在一般倾向上主张高扬人性, 贬低神性, 但对于规范人类行为的现实目的而言, 他们认为古典伦理学与基督教伦理学没有根本冲突, 二者都是为了达到人的幸福, 实现真正的基督教道德。
培根对这两种伦理学的观点都采取排斥的态度, 他既反对把基督教伦理学当作人类生活的现实指导, 也反对人文主义者用古代思想来使宗教道德系统化、精致化。在他看来, 二者观点之所以不可取, 在于它们不是通过对人性及人类生活本身的研究得出来的, 而是完全依赖于所谓的“权威”。如果人们盲目接受少数权威 (不论是神学家的权威还是古代圣贤权威的意见) , 就必然使自己变得眼界狭隘、思想虚弱、脱离实际。显然, 培根的意图就是要摆脱各种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束缚, 创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科学体系。鉴于当时古典伦理学依附于基督教伦理学的思想现实, 所以毫不奇怪, 培根首要关心的便是如何与宗教神学划清界限, 将道德哲学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为此, 他主要作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全部人类知识进行分类, 划定道德哲学的独立领域;二是在不违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 为道德哲学的独立性作辩护。
培根的知识分类是近代哲学史上对知识的第一次系统分类, 它既有影响近代科学规划的历史意义, 也有解决当时科学与神学划界问题的现实意义。培根清楚地看到宗教神学对人类知识的侵害已经使哲学以及科学变成了神学的附庸, 因而力图从知识的源头上划清神学与哲学的界限, 使两者互不干扰, 各行其道。他说:“人的知识像水一样, 有些知识从上面而来, 有些知识从地下涌现出来;一个是由自然之光告知的, 另一个是由神圣的启示唤起的……因此根据这两种不同的光照或源泉, 知识首先应当被分为神学和哲学。” (Bacon, 1859:346) 在神学领域, 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神的启示, 在哲学领域, 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人的理性, 这两个领域互不干涉。 (cf.Bacon, 1859:350) 在此基础上, 他又将哲学分为三个部分, 即神圣哲学、自然哲学和人类哲学。虽然神圣哲学也与宗教的论题相关, 但它以理性为指导, 实际上是人类理性知识的一部分, 是对宗教概念的理性思考, 即所谓的“自然神学”。除了关于自然知识的自然哲学 (即科学) 之外, 人类哲学则是对人类自身的认识。其中, 伦理学或道德哲学被归类于对人的意志、欲望和情感的研究, 它以善的知识以及对善的意识和行为的培养为主要内容。从现代观点看, 培根对知识的分类算不上准确, 但他划清了启示神学与哲学以及科学的界限, 而且将自然神学归类为人类知识的一个分支, 这便确立了人类知识体系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分类中, 道德哲学的内容、对象和基本方法得到了规定, 使道德哲学获得了不依赖于宗教神学 (基督教伦理学) 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使道德哲学成为科学, 使其按自身规律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当然, 作为虔诚的宗教信徒, 培根虽然可以在知识上将启示神学与道德哲学区分开, 然而却无法在人类行为的指导原则上, 将启示的真理与道德哲学的真理区分开, 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用两种原则来指导自己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如果启示的真理不可违背, 那么哲学的真理就必须服从启示真理, 这样一来, 道德哲学的独立性又从何谈起呢?培根看到了这里的困难, 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他认为, 虽然神的启示是必然的真理, 但它并不能涵盖人类道德活动的一切方面, 道德哲学完全可以在不违背启示的前提下, 在理性范围内为人的道德生活提供指导。为此, 他论述说:“如果人们说, 治愈人的疾病是神圣上帝的事, 这样说是非常正确的:可是, 我更愿意让道德哲学成为上帝的聪明仆人和恭顺的婢女, 因为虽然如《圣经·诗篇》中所说, ‘婢女的眼睛永远看着女主人’, 但无疑在许多事情上, 要由婢女来自行识别上帝的意志;所以, 道德哲学应当经常注意关于神的教义, 而这样一来, 它实际也就能 (在恰当的范围内) 自行给人提供许多可靠而有益的指导。” (Bacon, 1859:432—433) 这里, 培根显然不是在正统神学的意义上断定道德哲学是上帝的“婢女”, 而是已经赋予这个“婢女”某种独立自主的地位, 使她可以凭借“理智”“自行”指导人类的道德生活, 而同时她的指导并不违背神意。后来的近代道德哲学家大都不否认启示的真理, 但他们强调“启示高于理性, 但不反乎理性”, 以此为理性争得地盘, 这与培根的上述观点不谋而合。
培根追求道德哲学对于宗教神学的独立性, 而我们所强调的是, 对这种独立性的追求和确认, 恰恰代表和预见了后来相当一段时期道德哲学发展的方向。正如著名哲学史家F.科普尔斯顿 (Frederick Copleston) 在评述近代英国道德哲学的特点时所说:“它的总体画面描绘了作为独立研究主题的道德哲学的发展, 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神学, 并且站在自己的立脚点上。” (Copleston, 2003:201)
为使道德哲学成为科学, 培根强调对道德问题的系统研究, 而它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找到决定其一切概念和原理的正确性的基础, 在这一点上他主张基础主义。当神学家将神的启示和意志当作道德的唯一基础时, 培根却以其特有的人文主义和近代思想的眼光, 看到这个基础只能是人的本性, 即人性。因为道德生活归根结底是人的生活, 其本质和表现必定与人的本性有直接关系, 为人的本性所决定。对任何道德概念的理解和说明, 只有联系对人性的考察, 或在深入研究人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在这方面, 虽然他也不时提到启示的证据, 但这些证据往往只被当作对人性原理的辅助证明。
培根认为道德哲学是关于欲望和意志的科学, 它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关于善的性质以及相关概念的学说, 另一部分是关于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培养人的道德品质的学说。他将前者称为“善的范型或纲要”, 将后者称为“对心灵的管制或培养”。
培根首先考察了善的性质, 指出历来的哲学家和神学家都对“什么是善”的问题作了广泛的论述, 但没有更深入研究善与恶的根源及其细节, 没有更清楚地说明由它们引出的结果。尤其是他们没有“向自然请教”, 因而使他们的学说既冗赘又不深刻。 (cf.Bacon, 1859:420) 培根力图纠正这种缺陷, 他首先从考察自然万物的性质入手, 认为每一事物都由“善”的双重性质构成:每一事物都是自身完整或自存的, 同时又是更大事物的一部分。而就后一个性质而言, 与较小的事物相比, 较大的事物“在程度上更为重大、更有价值, 因为它趋向于保存更普遍的本质” (Bacon, 1859:420) 。因此培根认为, 越大的物体越体现事物的本质, 较小的物体应当服从较大的物体。
培根用这一原理来理解人的本性, 认为人同样具有“善”的双重性质:一方面, 每个人都是独立自存的个体;另一方面, 每个人又是更大的人群即社会的一员或组成部分。他也将前者称作“私人的、个别的善” (private and particular good) , 将后者称作“社会的善” (good of society) 。然后, 他又分别对人的这两种本性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他根据人性中固有的三种“欲望”, 把私人的、个别的善细分为“消极的善” (passive good) 和“积极的善” (active good) 。这三种欲望是:“保存和延续”个人的本质, “提升和完善”个人的本质, “增殖和扩展”个人的本质。前两种“欲望”决定了“消极的善”, 因为它们只是使个人的本质得以保存和完善;第三种欲望决定了“积极的善”, 因为它要使个人的本质增殖和扩展到他物上, 在他物上打下这个本质的印记。由于这三种欲望都是“出自于对自己的爱” (Bacon, 1859:425) , 所以, 不论是消极的善还是积极的善, 乃至它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私人的、个别的善, 虽然都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满足人的种种需要, 但它们都是以个人的利益为目的, 因而本质上都是自私的、利己的。
与私人的、个别的善不同, 社会的善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它着眼于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培根也将其称作“责任”, 认为“这个词更适于用在一个非常适应和倾向于他人的心灵上” (Bacon, 1859:428) 。培根还将责任细分为“共同的责任”和“特殊的责任”, 前者指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所承担的责任, 后者指一个人根据其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和职业所承担的责任。如此, 培根就将社会的善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对人性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培根提出了对两种善的道德规定。他认为, 虽然“私人的、个别的善”和“社会的善”都是人的本性, 但它们表现了人性的不同目的取向和特征, 前者着眼于个人的利益, 以自私自利为特征;后者着眼于社会的利益, 以利他和利公为特征。而根据前面所说, 如果我们“向自然请教”就会发现, 较大的物体要比较小的物体更重要、更有价值, 因此, 对于同为自然物的个人来说, “保持对公众的责任应当比保存他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珍贵得多”。 (Bacon, 1859:421) 正是在此意义上, “社会善的意向包含了人性的本质”。 (Bacon, 1859:425) 由此, 培根确立了利他高于利己、公利高于私利的价值取向。
对于培根所说的道德哲学的第二个方面, 即“对心灵的管制或培养”, 他同样贯彻了从人性入手进行研究的原则。他认为, 在道德哲学中, 这一部分的内容要比关于善的性质的学说更重要, 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在生活实践中培养品德高尚的人。如果不能解决后者, 关于善的性质的学说只会虚有其表。正因如此, 要培养生活中品德高尚的人, 我们必须首先对人性作更深入的研究, 并根据人性的不同特点, 制定培养美德的各种方法。
与对善的性质的规定相比, 培根在此对人性的理解相当宽泛, 他将人的一般爱好、秉性、品格、情感等都囊括于人性的概念当中。他的目的是要提出培养人的道德品质的方法———既然人性存在着种种差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取得道德培养的效果。同时, 更值得注意的是, 培根认为, 既然可以对人进行道德培养, 那么人性就可以被改变, 并借用古人的话说:“一切本性都可以通过磨练来征服。”他这里所说的“磨练” (suffering) 是指为了达到培养美德的目的, 在清楚准确地了解人性的基础上, 所采取的“量体裁衣”的培养方法。
一般认为, 在近代, 把人性当作道德哲学研究的一个主题, 肇始于霍布斯对人性的规定。霍布斯极端的利己主义人性论, 引起后来哲学家对人性的广泛关注和深入反思, 并纷纷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探讨道德的本质。而根据上述讨论, 我们看到, 实际上在此之前, 培根已经远比霍布斯更加明确地将人性研究置于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 倡导和实行了一条从人性入手研究道德问题的理论进路。就此而言, 培根对后来道德哲学的引领作用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 甚至可以说, 培根才是近代第一位试图在人性研究的基础上建立道德哲学体系的哲学家。
培根的道德哲学体系对于后来道德哲学的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 他确定了人性研究在道德哲学中的基础地位。他表明, 不论是对善这样的道德基本概念的分析, 还是完善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培养, 都离不开对人的本性的研究, 这是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其次, 在对人性的分析中, 培根将“自我保存和自身发展”的“欲望”看成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 这就为后来哲学家对人类行为的说明找到一个普遍的人性根据, 一个可以依靠的理论支点, 在一定程度上, 甚至使“自保”和“发展”成为哲学讨论中的“流行语”。再次, 培根明确区分了人性中“自私自利”与“利他利公”两种倾向的对立, 这一对立不但具有说明人性本质的深刻性, 也具有说明人类行为后果的现实性, 因此理所当然地成为后来大多数哲学家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发挥, 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功利的概念联系起来, 成为后来功利主义的一个理论源头。最后, 作为崇尚实践的哲学家, 培根把人的道德培养看得比抽象的理论原则更迫切、更重要, 这不但表现了他本人更加切近现实生活的强烈情怀, 也为长期局限于抽象论辩的道德哲学开辟了一个焕然一新的方向。培根认为对于人的道德培养不但是必要的, 而且是可行的。他的这一观点建立在对人性可变的基本判断上:因为人性是可变的, 所以才有对人的道德本性进行塑造、改进的可能性。培根的观点为大多数主张经验主义的反映论、强调后天因素对人的品行的影响的思想家所接受, 其中尤以法国唯物主义者和卢梭那样的启蒙教育家为突出代表。
总之, 培根关于人性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 在这方面, 我们可以从理论发展的逻辑上说, 他在某种程度上引领了后来道德哲学发展的方向。
在近代西方道德哲学中, 情感的作用及其与理性的关系是具有理论标志性的问题之一, 也是这一领域中经验主义派别与理性主义派别激烈争论的焦点。英国哲学家休谟曾经把这一争论概括为“近来出现的关于道德的基本根据的争论”, 而且他也承认, 当时的研究者通常都把道德善恶的区别看成是从形而上学推理和理性演绎中得来的 (cf.Hume, 1975:170) , 而他的使命就是通过对情感的研究, 证明情感对于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决定性作用。他明确说:“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休谟, 1981:497) 从这一时期的道德哲学发展可知, 这一争论的理论成果不但推动了当时哲学家对情感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而且促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派别———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形成, 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后来道德哲学的发展。如果追溯情感问题进入近代道德哲学的路径, 我们就会发现, 培根是这一路径的最初开拓者, 他第一个明确主张将情感当作道德研究的题目, 并在与理性的比较中阐明了对两者的特点和作用的看法, 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培根是在论述“对心灵的管制和培养”时提到情感问题的。他认为, 人的心灵之所以需要“管制和培养”, 就是因为它有各种病症和缺点, 这源于情感的“紊乱”和“失调”。 (cf.Bacon, 1859:437) 同样, 心灵在本性上是温和而节制的, 只因为情感之故才使它变得扰动和纷乱起来。培根认识到, 在道德研究中不考虑情感的性质和作用是十分不全面的。他因此指责亚里士多德说:“我再次感到惊讶的是, 亚里士多德写了好几卷伦理学著作, 却没有论及作为其最主要论题的情感。” (Bacon, 1859:437) 他指出, 亚里士多德把情感放在修辞学中详尽论述, 是没有弄清情感的真正位置, 而在修辞学中, 他也仍把情感看成是附属的、次要的, 是被言语所打动的。培根看到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也曾一般地谈到快乐和痛苦的情感, 但他认为对情感性质的一般性研究不能代替对各种情感的深入研究。显然, 培根期望对情感的研究也能成为一个系统的科学体系。
那么, 对情感的研究应从何处入手呢?培根主张首先对各种情感现象作全面的观察和描述, 广泛收集科学研究的必要材料。他批评斯多亚派, 说他们尽管对情感作了许多艰苦的论证, 但只是提出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深奥定义”, 而没有进行“积极而丰富的描述和观察” (Bacon, 1895:437) 。培根建议从前人的文献中收集材料。他说:“诗人和历史作家是这门知识的最好老师” (Bacon, 1895:438) , 因为他们在作品中描述了情感的种种表现。培根特别注意到在情感的冲突和对抗中, 用一种情感反对或支配另一种情感对于道德生活的重要作用, 他举出用“恐惧”和“希望”的情感来抑制其他情感的例子, 认为这就好像我们为了获得不易得到的猎物, 用一种野兽追逐别的野兽, 用一种鸟捕捉别的鸟一样。 (cf.Bacon, 1895:438)
要说明情感的特点和作用, 可以通过与理性的比较得到更清楚的阐明。培根认为, 关于人类心灵官能的知识有两种, 一种与理智和理性相关, 另一种与意志、欲望和情感相关。他将前者称作人类哲学的“理性部分”, 将后者称作人类哲学的“道德部分”。两者的作用不同:前者产生出“意见或判定”, 后者产生出“行动或实行”。就两者的特点而论, 理性的知识就像“一张精致而棘手的网”, 人们极少从中得到快乐。因为作为“心灵的食物”, 它不符合大多数人对食物欲望的本性。培根把理性知识比作《圣经》中以色列人出埃及时在荒野中获得的神赐“天粮”, 认为“天粮”虽然神圣, 但它不适合以色列人的胃口, 他们宁愿回去吃埃及的“锅肉”, 也不愿意食用“天粮”。培根用这个比喻说明, 人们喜欢的是历史、道德、政治等“有血有肉的知识”, 这些知识是情感所关注和熟悉的对象;而理性的知识是“干燥之光”, 它使大多数人“滋润、柔和”的本性变得枯萎了。 (cf.Bacon, 1895:383) 在这里可以看出, 尽管培根所使用的并非精确的学术语言, 但他借助生动的比喻, 几乎与后来的情感主义者一样刻画出情感与理性的不同特点:情感是感性的、生动的、与行动有直接关系;理性是推理的、冷漠的、与行动没有直接关系。
以上所述绝不表明培根热衷于抬高情感、贬低理性, 绝对地主张情感优于理性, 他强调的是理性与情感在不同的领域、根据不同的条件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他认为情感与理性一样都带有“向善的欲望”, 都可以用于通达善的目的。它们的不同在于, “情感只关注当下的事情, 理性则关注将来和一切时间中的事情” (Bacon, 1895:411) , 当人们满足于构想当下的事情时, 理性往往就受到压制;当人们摆脱了当下事情的局限, 理性就会盛行起来。而从认识事物的本质考虑, 理性比情感更普遍、更根本、更有远见, 能够成为其他知识的指导。培根明确说:“要真正说明事物的实际价值, 理性知识是其他一切技艺的关键。” (Bacon, 1895:383)
不过, 在理性与情感的相互关系中, 情感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培根认为, 虽然理性具备了各种优越性, 但它的运用会受到三方面因素的“打扰”:在逻辑学方面, 它会受到诡辩的打扰;在修辞学方面, 它会受到想象的打扰;而在道德学方面, 打扰它的正是情感。培根看到了在受到各种打扰的情况下理性运用的复杂性, 但这并未改变他对理性作用的基本看法。他认为, 人性的结构决定了那些打扰因素不可能真正扰乱理性, 它们只是起到了使理性更加谨慎的“告诫”作用, 在此意义上, 它们巩固和促进了理性。如果这样来理解, 那么, 在道德哲学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理性, 而不是情感。因此培根说:“道德哲学的目的就是设法使情感服从于理性, 而不是侵害理性。” (Bacon, 1895:409—410) 可以说, 虽然培根与后来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家都关注对情感的研究, 但他并未像后者那样将情感的作用置于理性之上, 究其原因, 与他更重视将自然科学的理性方法移植到人文科学中有关, 尽管他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贯彻这一方法。
由此, 我们可以对培根关于情感及其与理性关系的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培根是近代、乃至西方道德哲学史上明确主张将情感作为道德哲学主题的先行者, 这就为后来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论域基础。培根从对情感的观察和分析入手研究道德问题, 改变了以往以理性证明为基本方法的研究格局, 开创了近代将经验心理学引入道德哲学研究的先河, 后来的经验主义伦理学家无不遵循了这一研究进路, 甚至像斯宾诺莎那样的理性主义者也都对情感的观察和分析予以高度的关注。当然, 从上述可见, 培根在这方面的工作仍是初步的, 其主要功绩是为后来的发展指出方向, 而不是具体的理论建构和周密细致的论证。尽管如此, 在培根的论述中, 他提出的一些具体观点仍然值得注意, 因为它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后来情感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比如, 他要求首先对情感现象进行观察和描述, 这几乎成为后来一切情感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又如, 在对情感与理性的比较中, 他指出, 虽然在普遍知识的层面上情感不如理性深刻, 但在道德问题上, 它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更能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 因为它更符合人的本性。培根的这一看法无疑为后来的情感主义者提供了一个有关键意义的理论生长点, 后者正是将情感的这一特点加以扩大、提升, 并与人的本性结合起来, 才逐渐形成支撑他们理论体系的根本原则。
在培根的时代, 作为后来体现近代哲学发展主流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尚未形成和展开, 因此培根无法受惠于这一发展。与他不同, 受惠于培根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不但不同程度地洞见了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两派的观点发展和争论, 而且都能根据比较成熟的经验主义原则来设计他们的理论, 因而能从道德观念的情感起源和标准、情感的先天性根据、情感的分类和特征、行为的情感动机、情感与理性的关系, 以及道德情感蕴含的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等多个方面进行阐发,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系统理论。相较之下, 培根的理论显然无法同日而语。总的来看, 与后来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相比, 培根的论述不论在系统性上还是在深刻性上都有所不及, 其间最大的区别, 是他只把情感的作用放在“对心灵的培养”方面来考虑, 没有把它当作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不过, 对于这位站在时代起点上的人, 我们除了充分肯定他作为先行者甚至预言者的历史贡献, 并指出他的局限之外, 似乎没有必要更多地苛求于他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