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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羽:跨越“界线”的社会服务

文/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向羽

   (本文原为《东莞社工》写的一篇稿子,贴出来分享一下,欢迎批评。)


本学期教《项目策划与评估》这门课,有机会请到留美归来的社工博士唐宁给学生做实务分享。唐宁博士分享了她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做危机干预网络的服务经验。她的分享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不同服务体系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共同努力回应社区中有需要的民众。再回想我们现实处境,社会服务“界线”的壁垒森严,到何时我们才能跨越“界线”开展社会服务呢?跨越界线的社会服务,一方面能整合分散的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产生规模效应,另一方面让服务有更大的覆盖面和针对性。个人觉得,现有的社会服务需要突破“四条界线”。这不只针对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机构)而言,也针对社会服务的购买者和规划者来说。


一、跨越社区界线


现阶段,多数的服务中心建设和运作都是依据相对统一的标准。例如,广州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每年投入的购买服务经费规模差不多。例如,深圳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4 2”的专职人员配备标准。以街镇(或居委)等行政区划为单位建设服务中心,并且每年投入相对一致的经费和人力,从行政管理上操作便利,但结果上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这往往会忽视社区本身的异质性,毕竟每个街镇(或居委)地理范围广度,人口规模大小,资源丰富状况,需求迫切程度等皆不同,但统一的标准之下,得到的资源支持却一样。


服务中心号称服务于整个社区,事实上却只能辐射其附近的某个或某几个小区。服务站点选择主要基于某个街镇(或居委)能找到什么样的场地,而不是考虑是否亲近社区居民,也不考虑平衡附近是否还有其它中心。我曾见过这样的情况:在相距不远的地方同时拥有两个服务中心,当然它们从行政范围上分属于不同的居委会,服务运营也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样造就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一方面在这两个服务中心附近的小区服务供给过剩,另一方面距离稍远的地方则服务不足。从具体服务实践来说,服务供给应超越“社区”的范围,不能因为服务中心附近的小区不属于“本居委”则不考虑为其提供服务,或不考虑向其拓展服务范围。从服务中心建设来说,政府充分考虑社区的异质性,应当超越行政社区的界线,综合服务需求、社区资源、服务辐射范围、服务供给的可及性等因素,有条件则考虑几个居委共同打造一个服务中心,以求有限的服务资源得到最大限度优化配置,服务需求得到最大限度满足。


二、跨越机构界线


相信很多人都见过某些“明星社区”,它们得到大量的关注和资源。往往不止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入驻这类社区,他们可能服务于不同的人群,但服务人群上可能重叠。这些服务机构的资金多是来自于政府部门或群团事业单位。它们具体的资金来源可能不太一样,可能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或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或是不同的群团事业单位。例如,在同一个区域内,A机构承接的服务项目可能属于市民政采购项目,B机构承接的可能是区政府的项目,C可能属于共青团或妇联支持的项目。从广义上来说,购买方都属于“政府部门”,服务对象都是“社区居民”,但分属于不同的服务机构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总是处于“僧多粥少”的状况,机构处于“求生存”的阶段,这使得在同一区域内开展服务的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在服务开展的过程中缺乏沟通,更遑论像发达地区那样服务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由于没有“行业共同体”的意识,也没有“君子之争”的理念,机构之间不止“缺乏沟通”,甚至是拒绝沟通,彼此提防,生怕对方知晓自己的服务方案和服务内容。不得不说,这也是一种“恶性竞争”。在同一区域内,服务机构彼此不通气,一方面使服务资源使用效率低,未能整合不同的资源与专业优势,针对性地回应社区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助长“不良竞争”,不利于在公众面前建构良好的、共同的专业形象。


因此,我们呼吁不同的机构之间应当有更多的沟通对话,合作协调,在服务的过程中跨越机构彼此提防的“界线”。现阶段机构之间可能是存在竞争关系,但若真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出发点,我们是否应该放下“戒备之心”,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回应其需求呢?存在竞争关系又如何?社会服务机构都应有“行业共同体”的意识,专业的良性发展本就需要竞争,我们需要“兄弟登高,各自努力”的良性竞争。更重要的策略是,机构应该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聚焦于某个群体或问题,一方面能够集中力量提升专业服务水准,另一方面大家也不用在“同一锅里抢食”。



三、跨越专业界线


我觉得专业认同有时候容易让人陷入一种自恋的妄想。越是对专业有认同,越是希望向外界证明本专业的有效性,越容易陷入对本专业的崇拜而不可自拔。学社工,做社工,爱社工,让我和我的伙伴们都特别希望证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当有人质疑我们的“专业性”时,我们会觉得愤怒,不自觉地会拔高讲话的声调……大家是否有相似的经验呢。但我们千万要小心,千万不要让“专业认同”变成“专业主义”,变成排他主义。我们只想证明“本专业可以”,不要误入歧途去证明“只有本专业可以”。今天的社会工作就像三十年前的社会学一样,费孝通曾说“社会学被庸俗化”,社会工作专业何尝不是?什么人都在谈,觉得社会工作什么都可以做?各自名目的“社会工作”涌现不不是什么“春天”,只是一种“有用的迷幻”。


在社会服务实践中,我们太想证明自己是专业的,往往容易排斥其他服务人士,其他专业人士,在合作服务中总想“有所引领”,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很熟悉?其实,我们应该放低姿态,毕竟在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我们能够发挥的作用实在有限。在社会创投,公益慈善创新,社会企业模式,服务产品思维等新兴势头之下,社会工作更需要“跨界合作”的思维。当我们去看那些社会工作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工在服务实践中也并不是“一枝独秀”“一马当先”,而是在共同服务问题(或公共议题)之下,与不同的专业人士展开合作,共同推进。例如,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与警察、医生、护士、律师等合作。有时候,我们可能已经意识到本专业的局限性,但我们却没有积极向外需求帮助,寻求跨专业合作实践的意识和动力,这种状态更需要警惕。坦白说,现阶段,在跨越“专业界线”开展社会服务这个问题上,公益慈善组织做得比社会服务机构更好。


四、跨越部门界线


在社会工作服务这个行当里转悠久了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社会服务机构都觉得政府投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量太少,大家都呼吁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但你若去查看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他们会说投入到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总量还是很可观。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表面上看是矛盾的,但深入考虑却都有道理。社会服务机构看到的往往是某个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的投入,政府报告却算的是“总账”。以本人所在的市为例,几年来,民政部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经费非但没增长,而且还在减少。但政府却宣称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量已大大增加。其实,政府并没有撒谎,由于各个区、各街镇、民政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都加入到“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中来,从总量上来算社会服务购买经费确实增加了。


  购买的主体增加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问题也随之产生,而且这类问题很难解决,因为它涉及到“条条块块”的问题。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的群团组织总有自身独特的“部门利益诉求”,皆是希望通过购买服务的项目突出自身的政绩和影响,谁也不愿意为他人做嫁衣。在这样的逻辑影响下,在某些区域内,会产生不同购买主体的服务项目,但服务群体可能大同小异。某些服务机构可能会用差别不大的项目申请不同的经费,希望资源,扩大服务规模,但一定会面临“一个项目,多个婆婆”的窘境,疲于应对不同购买主体的不同要求。这还算是一种比较好的结果,毕竟存在“资源整合”使用的可能。


另外一种状况是,不同的购买主体拒绝服务机构这样的“变通操作”,会认为这是“钻空子”,不利于突出“本部门”的成绩,必须让不同的机构承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事实上都是资源投入的分散化与碎片化,这必然导致服务供给的分散化与碎片化。这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资源的重复投放,服务的重复提供,另一方面某些群体又未能覆盖到,结果是有人重复享受,有人则无人关照。这产生的间接后果是,有限的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每个小项目均会产生管理成本,服务内容也只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难以深入,很难对服务对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以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就算不能完全突破“部门利益”的制约,但能有一点进步也好。如何实现呢?还是让“肉食者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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