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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邰城汉墓墓地结构研究

内容提要:以邰城汉墓为对象,对墓地形成过程、墓地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汉初至宣帝前后,竖穴土坑墓、竖穴墓道洞室墓代表的两个族群,采用聚族而葬的族葬制,而在同一族群内部流行以夫妻为核心的家葬制。西汉末期及之后,墓地人群发生变更,家葬制进一步发展。对邰城墓地结构的研究,展示了关中地区西汉平民墓地的面貌,为进一步探讨西汉墓地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墓地结构研究方法亦可为其他地区的汉代墓地研究提供借鉴。

西汉墓地结构、埋葬制度的研究成果丰硕,主要体现在对族葬制向家葬制转变、家葬制特点及其发展的宏观概括,但对平民墓地的具体研究并不多见。作为西汉政治文化中心的关中地区,虽已发掘西汉中小型墓葬数千座,但此类研究仍很薄弱,以至有学者总结“在所有已经发表的简报、报告及研究文章中,至今未见可以确认的西汉家族墓葬区域及其对家族墓葬分布规律的探讨”。

2010 年杨凌邰城汉墓发掘西汉小型墓葬294 座,并清理出多条兆沟,是目前关中地区发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西汉墓地。且已建立起五期7 段的分期与年代体系,为探讨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

本文墓地结构研究方法,是以分期为基础,力求从古人的角度对墓地进行区划,进而探讨墓地结构、埋葬制度及其反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具体方法是:

其一,以墓葬分期为基础,对墓地形成过程进行阶段划分,以考察该墓地的使用人群是否发生过变更,该地点发掘的墓葬是否属同一“墓地”。不同阶段的墓葬即使年代相近,在墓地结构研究中也要区别对待。

其二,根据能反映古人分区意识的兆沟、墓位关系、墓葬间“空白地带”,对墓地进行区域划分。不同于史前及商周时期的墓地,关中西汉中小型墓葬的周围普遍设有兆沟,但经过发掘并已堪布材料的寥寥无几。邰城汉墓尚德发掘区中部采用探方法发掘,共发现兆沟12 条,为汉墓的分区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与视角。

其三,根据人骨鉴定、随葬品中的“性别代码”来确定墓主性别,推测所划小区内的墓主亲缘关系,以探讨家葬制; 并结合墓地分区与各区葬俗的差异,以探讨族葬制。

其四,需甄别随葬品上的姓氏是否为墓主姓氏,不可因一处墓地包含多个姓氏,而直接将其认定为家葬制。就关中地区而言,墓葬中的氏名材料主要有陶缶刻铭、印章、“物勒工名”三类,以前者数量最多,也是以往判定家葬制的主要依据。但陶缶所记非墓主氏名瑏瑡,所以,可供使用的材料仅有数量极少的私印。

一、墓地形成过程的阶段划分

邰城墓地第四、五期之间,使用人群可能发生了更替。原因有三:

其一,墓葬形制上,第五期大量出现斜坡墓道洞室墓,而第一至四期流行的竖穴土坑墓、竖穴墓道洞室墓于本期消失,前者完成了对后者的取代。

其二,第三期之后墓葬数量骤减,至第四期5 段仅见10 座墓,墓地绝大多数区域发生断裂。五期及更晚的斜坡墓道洞室墓集中于墓地中部,在分布位置上与第四期发生断裂。年代上,第四期5 段与第五期6 段间也存在短暂的缺环。

第五期斜坡墓道洞室墓打破早期墓葬统计表

注: 表中的期段以汉字数字表示“期”,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段”,如“三. 3 晚”即代表三期三段晚组。

  其三,第五期的斜坡墓道洞室墓普遍打破第一至四期的其他两类墓葬、兆沟。其中,前一种打破关系有7 组,占墓葬打破关系总数的50%; 后一种打破关系在尚德探方群内就见有SDM248 → G4、G5、G8,SDM239→G9。与此不同的是,第一至四期的墓葬间、墓葬与兆沟间罕见打破关系。

尚德探方发掘区

  鉴此,可将该墓地划分为第一、二两个阶段,两阶段分属不同“墓地”。第一阶段在时间上包括第一至四期,相当于汉初至宣帝前后,墓葬类型包括竖穴土坑墓、竖穴墓道洞室墓。该阶段墓葬数量多,延续时间长,为邰城墓地的主体阶段。

  第二阶段在时间上包括第五期及更晚,相当于西汉末至王莽前后,墓葬类型为斜坡墓道洞室墓。该阶段墓葬数量很少,约占墓葬总数的7%。

二、小区内家葬制

  兆沟及墓位关系显示出,一座或几座墓葬相聚而成最小层次的墓区,整个墓地正是由若干片小区所组成。

对子墓统计表

注: 表中“期段不明”,包括仅知对子墓中一座墓期段的情况。此外,由于部分墓葬人骨不存,头向不明,所以“墓向”仅统计对子墓的相互平行、垂直、相对关系。

01

兆沟所见墓地结构

邰城墓地各处遍布兆沟。通过对尚德发掘区局部的揭露,可以看出兆沟仅见于墓地第一阶段,兆沟及兆域内墓葬布局形态,均显示出家葬制特征。表现有三:

(1) 兆沟有主兆沟与从兆沟之分。主兆沟所围兆域范围较大,其内包含多个范围很小的分兆域。如主兆沟G9 范围内包含G8 等分兆域。似乎主兆沟是一个墓区与另一个墓区的分界线,从兆沟是主兆沟所围界域中分兆域的界标。

(2) 从兆沟一般呈不封口的“区”字形,其内仅埋葬一座或两座墓,墓葬居兆域中部,墓向与兆域开口方向一致。如G2 兆域内有SDM224 一座墓,G3 兆域内有SDM245、SDM247 两座墓,G4 兆域内有SDM227 一座墓,G6 兆域内有SDM134 一座墓,G8 兆域内有SDM229 一座墓。这种小区内布局一两座墓的形态,与商周族葬制下大量墓葬成排成列分布差异明显。

对子墓中的夫妻排位统计表

注: 对子墓的相对位置以墓主头向为准,表中“—”前者为居右,其后者为居左。墓号后“男、女”为人骨鉴定的墓主性别,加“* ”为性别代码确定的墓主性别。

  (3) 同一兆域内埋葬的两座墓葬年代近同,墓葬形制、墓向相同。如G3兆域内SDM245、SDM247。其性质或为夫妻关系的对子墓。

02

墓位关系所见墓地结构

墓地第一阶段的墓位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

(1) 一小片区域内仅有单独的一座墓葬。如SJM9、SJM40、SDM200、SDM97、SDM62、SDM103、SDM141、SDM313、SDM184 等。此类墓数量较多,零星散布于各小区间。

(2) 两座期段相同或相邻的墓葬集中成群,一般两墓形制相同、大小相若、墓向近同,即通常所说的“对子墓”。此类墓至少有63 组,占第一阶段墓葬总数近半。就性别明确的墓葬看,对子墓的两墓均一男一女,如SDM28—SDM29, SDM57—SDM55, SDM211—SDM212。此类墓可能为夫妻并穴合葬墓,代表着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是该墓地最基础的社会组织。

尚德发掘区局部

(3) 一组对子墓与一或两座期段近同、形制、墓向相同的墓葬集中成群。此类墓数量较少,如SJM13—SJM12 与SJM10, SJM29—SJM28 与SJM21, SJM77—SJM78 与SJM71,SJM22—SJM23 与SJM27, SJM48—SJM59 与SJM57、SJM58,SDM100—SDM99 与SDM98,SDM149—SDM150 与SDM138。一群墓葬一般有3 座,可能埋葬了同一家庭的两代人,代表包含父母与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

(4) 期段相邻,墓葬形制、墓向相同的多座墓葬集中成群。此类墓数量极少,如SJM75—SJM69—SJM70 由南向北依次排列,年代分别为第3、4、5 段。可能埋葬了祖孙三代人。

  墓地第二阶段的墓位关系,有以下两种:

(1) 一小片区域内仅有单独的一座墓葬,墓葬以多人合葬为主。一座墓内一般埋葬2 ~ 3人,如SDM75、SDM70、SDM117、SDM87、SDM106、SDM125、SDM240、SDM252,可能代表着一个核心家庭。亦见有埋葬4 ~ 6 人的,如SDM239、SDM242、SDM248,可能代表着一个扩大家庭,由父母与已婚子女或已婚兄弟姐妹组成。

(2) 一组对子墓与一座期段相邻,形制、墓向相同的墓葬集中成群。仅见SJM63—SJM64与SJM65 一组,对子墓年代为第6 段,SJM65为第7 段。可能代表着一个核心家庭,其中年代较晚的SJM65 为女性墓瑏瑥,或表明该家庭断嗣于此。

03

对子墓的夫妻排位

限于人骨保存情况差,明确墓主头向与性别的墓葬仅23 组。以墓主头向为准,男性葬于女性右侧的对子墓有18 组,而葬于左侧的仅5组。材料虽不系统,但仍可看出对子墓中的夫妻排位,普遍遵循“男右女左”。

这种排位,自墓地第一阶段延续至第二阶段,存在于墓葬形制不同的三类墓中,可能是当时长期遵守的定制。表现出以夫妻为核心家葬制的稳定。

壁龛位置统计表

注: 竖穴土坑墓共见壁龛16 个,竖穴墓道洞室墓共见壁龛12 个。其中三墓人骨不存,不统计壁龛与墓主的相对位置。表中灰色表示该类墓最主要的壁龛位置。

  综上所述,第一阶段墓葬普遍遵循家葬制,以数量最多的夫妻并穴合葬、父母与未婚子女成群埋葬为代表。此两类墓分布于墓地各处,占第一阶段墓葬总数比例过半。此外,单独分布的墓葬在空间上相对独立,与商周族葬制的成排成列集中布局不同。

  第二阶段仍存在父母与未婚子女成群埋葬的形式,但仅是个别情况。大多数墓葬显示出家葬制的进一步发展,将第一阶段并穴合葬的夫妻、成群埋葬的核心家庭合葬于一墓,形成空间上单独分布的多人合葬墓。

三、大区内族葬制

根据墓葬形制不同,可将第一阶段的墓葬分为竖穴土坑墓、竖穴墓道洞室墓。两类墓葬的使用人群可能属不同族群。试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证:

  1. 空间上,两类墓各自集中成大区,彼此相对分离,成分区而葬的族葬制形态。

  墓地东西两部分较为单纯,东部的Ⅰ区绝大多数为竖穴土坑墓,西部的Ⅳ区绝大多数为竖穴墓道洞室墓,并且Ⅳ区与Ⅲ区( 竖穴土坑墓分布区) 以空白地带相间隔( 下图,1、3) 。

邰城墓地平面图

  墓地中部,两类墓葬间并无明显的空白地带,其交界处往往犬牙交错,但两类墓各自集中成Ⅱ、Ⅲ两区,空间上不相混淆( 图三,2)。Ⅱ区绝大多数为竖穴墓道洞室墓,Ⅲ区绝大多数为竖穴土坑墓。两区内根据墓葬空间分布,又可各细分为两至三个小区。

  各区内的个别异类墓一般集中成群,与该区主体墓葬相对间隔。如Ⅰ区内的SDM207、SDM208,SDM122、SDM123, SDM63、SDM64;Ⅲ区内的SDM182、SDM183,Ⅳ区内的SJM21、SJM28、SJM29。整个墓地的两类墓葬成“大杂居、小聚居”态势。

  2. 葬俗上,两类墓差异明显,集中表现在陶器组合、器用现象、墓向、壁龛四方面。墓葬形制与葬俗的不同,或许代表着族群的不同。

  陶器组合方面。随葬日用陶器可分为储盛器、炊器两大类,前者包括缶、各类罐,后者包括大灰釜、甑、灶,盆既可做储盛器亦可做炊器瑐瑡。竖穴土坑墓以单随葬储盛器为主,约占墓葬总数70%; 而竖穴墓道洞室墓以随葬储盛器 炊器为主,约占墓葬总数80%。

  器用现象方面。表现有三:

  (1) 两类墓均存在随葬多件同形同大陶罐的现象,但在放置上,竖穴土坑墓遵循“多罐同形并置”,如SJM40,而竖穴墓道洞室墓有意将同形多罐分置,如SJM33。

“大类分置”的不同方式示意图

1. SJM40 ( 2、3 号直口折肩罐同形并置,与4 号盆组成储盛器群; 1 号大灰釜、5 号甑集中成炊器群,两群分置) 2. SDM171( 1 号缶、2 号直口折肩罐与4 号小口旋纹罐对置于墓室两侧,构成储盛器群; 3 号甑与5 号大灰釜、6 号盆对置于墓室两侧,构成炊器群; 两群分离)

  (2) 两类墓均遵循储盛器、炊器“大类分置”,但具体方式不同: 竖穴土坑墓中的两大类器或空间上完全分离,如SJM40,或相邻但各自集中成群,如SDM17; 竖穴墓道洞室墓除包含此两种外,其主要方式是陶器分置于墓室两侧,每侧陶器分别遵守“大类分置”,并且两侧的同类器或同大类器在位置上相对,形成“大类分置”与“同类对置”的结合,如SDM171。

  (3) 小红釜单独放置的方式,主要见于竖穴墓道洞室墓,如SDM213,而基本不见于竖穴土坑墓。

  墓向方面。竖穴土坑墓以南北向为主,超过墓葬总数70%强。竖穴墓道洞室墓以东西向为主,占墓葬总数近65%。

  壁龛方面。两类墓葬均有壁龛,但位置存在差异,表现有二: ( 1) 从壁龛与墓主的相对位置看,竖穴土坑墓以墓主右侧、脚端为主,竖穴墓道洞室墓则以墓主左侧为主,并且各自的最主要方式不见于对方。( 2) 从壁龛所处墓壁的高低看,无墓道竖穴土坑墓以墓壁中部为主,竖穴墓道洞室墓则以墓壁底部为主。

  仍需说明,葬俗有别、分区而葬的两个族群,还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使用着同一支考古学文化。这里的“族”可能不同于商周时期的“族属”概念,或是更低级的人群划分。

  综合前文所论,可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其一,邰城汉墓第一阶段( 汉初至宣帝前后) ,在以对子墓为核心的小区上,存在以墓葬形制不同形成的大区。竖穴土坑墓、竖穴墓道洞室墓代表的两个族群,采用聚族而葬的族葬制,而在同一族群内部流行以夫妻为核心的家葬制。至第二阶段( 西汉末至王莽前后) ,家葬制进一步发展,将夫妻、核心家庭甚至扩大家庭合葬于一墓。

  其二,邰城是目前关中地区规模最大的西汉墓地,对其墓地结构的研究,展示了该区及西汉平民墓地的面貌。为进一步探讨西汉墓地制度,总结族葬制与家葬制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其三,本文的墓地结构研究方法,着眼于能反映古人分区意识的兆沟、墓位关系,进而结合墓主性别以探讨家葬制,结合葬俗特征以探讨族葬制。该方法或可为其他地区的汉代墓地研究提供借鉴。

作者:种建荣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刊于《北方文物》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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