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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不能获得征地补偿费了?

小王和小张于2009年结婚,结婚后小王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小张所在的村子,当时小王是抱着和小张携手走完这一生的念头。谁知,天不遂人愿。日子在往前走,小王和小张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薄,最后双方只能是以离婚收场。办理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小王并没有将户口迁走,也一直在村里生活、居住。

2019年村里面临征地,其中有200亩地机动地。镇政府将这200亩地的征地补偿款全部都支付给了村委会。随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征地补偿款的80%在村民之间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因小王已经和小张离婚,不能获得这200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这合适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村民资格的取得主要以户口为要件,小王的户口仍然在该村,且一直在该村生活、居住,仍然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代表会议的该项决议显然是违法的。针对这种情况,小王可以先和村里协商,要求村里向其支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若被拒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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