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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为中心

关于玩忽职守罪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为中心

2009年04月11日 来源: 浏览次数:315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摘要:加入WTO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快车道,但玩忽职守犯罪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打击、预防玩忽职守犯罪意义重大。犯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如何确定?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及其责任之大小?如何预防玩忽职守罪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从司法实践上看,影响巨大的东都商厦大火案的判决本身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陈管见。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  主体  责任  预防

  近年来,我国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2000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2001年7月被媒体称为“黑色七月”,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 这些案件发人深思。其中,2000年圣诞平安夜的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特别具有典型性,死亡人数达309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公布了有关人员的一审判决结果。原东都商厦工会主席张海英、保卫科长杜克军分别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当地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的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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