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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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