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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待遇地如何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醒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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