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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应该改什么及谁来怎么改
改革应该改什么及谁来怎么改
改革应该改什么是一个非常简单却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不但今后的改革很难取得成功甚至还有可能断送我们目前得之不易的一切成果。而一旦真正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今后的改革就找准了着力点,就会涌现出无穷无尽的动力来从点滴做起。

  一、今后的改革应该改什么?
  今后的改革就是变法,改革的对象只能是制度并且必须是法律。在今后,改变政策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改革。

  1、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法律属于行为规范,主要是解决不能做什么的问题。一般都比较稳定,只要不被废止就可以一直生效。政策属于行动准则,主要是解决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问题。一般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为了处理一个具体事项或者达到一个具体目标而做出的部署、安排,所以政策要求灵活多变以应付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2、今后的改革就是变法。
  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本身就是行动准则并且要求灵活多变的政策并不属于制度的范畴,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今后改革的对象。从长远看,法律才是一个国家制度的根本和核心,因此我们今后的改革的对象必须是现行法律。也只有法律才能经受得住时间的洗涤、历史的考验。也只有经受得住时间洗涤、历史考验的法律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真正智慧的结晶。
  执政党怎么治理国家?因为每个人的政策都会不一样所以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归根到底其实还是人治。很显然,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式未必就是法治,因为法律本身也会出问题。法律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当然必须变法。是否触动到法律本身将是今后检验是否真改革的唯一可靠的标准。

  3、变法的好处。
  首先,法律比政策适用范围广、操作性强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一旦实施很难走样和变味,因此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改革更容易取得成功。
  其次,因为法律更稳定所以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就更容易保住成功的果实,也能避免人亡政息的弊端。
  另外,这样做还可以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麻烦。
  当然,之前我们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来进行改革是正确的,我们已经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也充分证明了其正确性。在改革最初的时候制定政策是唯一的选择,然后在总体上仍然是无法可依的年代继续沿用这样的方式也无可厚非,可现在的情况却有了根本性的不同。

  二、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
  1、成果。
  到2010年底,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36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9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6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公布)

  2、存在的问题。
  集中体现在《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中:(详见附)
  (1)、有关机构对执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案不具有否决权。
  (2)、有关机构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法律案具有的否决权没有限制。
  由于(1)造成了所有执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全部获得通过;由于(2)造成了所有代表、委员提出的法律案全部不能列入会议议程。
  在事实上,由于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以及表决的过程流于形式我们的立法机关目前并没有真正行使立法权。目前在真正有效行使立法权的是制定法律内容的对应的执法机关、单位、部门,因此目前的法律也主要体现他们的意志。这个问题一直都存在,只不过在无法可依的年代仅仅是一个次要矛盾。之前我们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连《立法法》也是在2000年才颁布实施的。可一旦成功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之前的次要矛盾马上就转变成了主要矛盾。

  3、危害后果。
  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因为相关内容的缺失或者不具有操作性所以通过现行法律很难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来规范是不可以想象的,而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在总体上失去行为规范同样是非常可怕的。
  简单说一下操作性。比方说执法相对人一旦违法,那么谁管辖是非常明确的,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就是对应的执法部门。同时处罚措施也是非常明确的,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详细地明文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处1-5倍罚款以及相关责任人如何如何等等。这样的明文规定就具有操作性。而另外一些法律条文是针对执法部门自己的,一般都是笼统地明文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乱罚款、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等等,然后就没有了。没有任何处罚措施来保障,这样的明文规定就不具有操作性,这样的行为规范也是起不到规范行为作用的。
  这个后果是法律本身造成的,跟人的关系并不大,在没有触动到法律本身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解决。很显然,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来规范执法部门行为是行不通的,因为政策是行动准则而不是行为规范。规范执法部门行为不需要告诉他们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只需要用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明确地告诉他们不能做什么。

  三、谁来怎么改?
  1、对有关机构的否决权作具体的限制。
  防止否决权被滥用。

  2、让政治家、法学家共同直接参与逐条立法并且每个新的法律条文出台都必须署名。
  (1)、让政治家(代表、委员)参与立法是《立法法》本身的规定要求。
  (2)、为什么让法学家直接参与立法?
  因为现有的代表、委员的法律知识不够精通所以需要法学家来配合他们有效参与立法工作。为了让法学家更好地配合工作以及给代表、委员参与立法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就必须法学家也可以直接参与立法,但同时必须以获得代表、委员的支持来限制。
  (3)、什么是逐条立法?
  政治家、法学家个人一般不具备制定整部法律的能力。他们以自己个人名义参与立法主要就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部分不合理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修改。主要是从细节处入手,将现有法律中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理顺;内容空洞的地方加以充实、具体;模糊不清的地方加以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地方进行落实。
  (4)、为什么要署名?
  可以让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永远记住那些制定了经典法律条文的人的名字,让他们名留青史。这样不用花什么成本就可以激励政治家、法学家更加地努力地工作。
  以上两点仅需要修改《立法法》中的对应条款。
  当然,也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非常简单,仅仅是对有关机构的否决权作一个具体的限制。比如在《立法法》第十三条中加一句话“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二步:适当的时候添加让法学家直接参与立法以及署名的内容。

  四、法律意义:
  1、是现有立法格局的必须补充。
  2、可以成为今后常态的法律纠错机制。
  总体来说,可以让立法机关在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选择余地大非常多;逐条通过的时候,代表、委员们也可以真正从自己的意愿出发去表决。这样立法机关就可以真正有效地行使立法权。

  五、政治意义。
  1、让我们的立法机关真正行使立法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真实的体现。而让人民当家作主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

  2、今后的改革将由立法机关主导,以个人名义来参与,时间不限,动力无穷无尽。

  3、一旦方法得到实施,我们的改革就进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变法时期。

  4、因为所有提出的法律案都必须获得通过才能生效所以这样的改革进程完全可以控制,改革也会一直平稳地进行。


  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只是一个简单却又完整并且操作性极强的方法,只是一个起点。仅需要对《立法法》作一个技术上细小的修改,而完成这个修改的人将是5000年来第一人。


  真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人可以这样来描述我们的国家:在中国,一个人今天发现一个方法对国家有利,明天他的方法就可以得到实施。



  附:
  《立法法》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如上:
  第十二条中是“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即没有否决权。
  第十三条中是“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即有否决权。而这个否决权没有任何具体限制。
  以上是针对代表提出的法律案的规定,针对委员提出的法律案也基本一样。不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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