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50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与普通合同纠纷案件不同,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因电梯施工引发的诉争,法院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普通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一起看下面这起涉电梯安装工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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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份,临沂某设备安装公司与莱芜某电梯公司签订《电梯施工劳务协议》,约定莱芜某电梯公司将临沂某小区的45台电梯安装项目交由临沂某设备安装公司施工,协议约定了施工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约定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临沂某设备安装公司以莱芜某电梯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将莱芜某电梯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莱芜某电梯公司以临沂某设备安装公司未按工期施工且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为由提出反诉,要求临沂某设备安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刘伟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副庭长、二级法官
涉电梯合同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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