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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败诉转诉不当得利在诉讼路径上存在可行性。本文拟分析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转诉不当得利的司法实践困境和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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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鑫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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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败诉转诉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复起诉是指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不得再次起诉。其构成要件包括1.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1]
在前诉为民间借贷纠纷,后诉为不当得利纠纷的情况下,虽然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但是两案举证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而法律关系包含于诉讼请求之中。此外,即使法院将某笔款项认定为不当得利,也并非否认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败诉的情况下另诉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复起诉,这也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基本一致。
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败诉,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4.至于多次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虽然当事人多次诉讼都是主张案涉债权,但每次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原二审认定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原二审法院“本案中,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在本案中以赵鹏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赵鹏春返还案涉50万元,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实质上否定前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结果。就赵鹏春与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本案与前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指向民间借贷的借还款关系,当事人相同。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斌在(2018)豫1503民再3号、(2018)豫15民终176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以本案23万元争议款项抗辩,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其主张,但并未对该23万元款项作出定性和处理,前案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和标的均不相同,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再审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返还争议23万元款项,与前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未否定前案的生效判决。原审法院以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吴建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不符合,理由如下:1、申请人之前起诉的是民间借贷,本案起诉的是不当得利,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必然在审理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次起诉均是基于相同的89500元,但该款项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而不是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包含着基础法律关系,如果抛开了法律关系,剩下的就只是诉讼标的了。上述(二)、(三)的规定分别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列为不同的项目,也说明了二者是不相同的,故诉讼请求中应包含了法律关系。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申请人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有转款凭证,但不能证明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以证据不力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之后又在本案中起诉了不当得利。本案的不当得利诉讼,不管如何判决,均不会否定之前民间借贷的判决。申请人转款是事实,双方均认可,虽然不是民间借贷,但不能否定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如不当得利、无名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法院支持,不能说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就是错的。
3、之前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也仅针对驳回申请人的返还借款主张进行了论述,申请人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审并未明示申请人应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至今申请人也不能确定,但申请人的转款是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不能因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就丧失了对有异议转款的诉权。如果本案的驳回起诉不纠正,申请人再换一次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仍会依照本案的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成立,再审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一)钱振兴在(2017)皖0223民初1560号民事案件中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徐林返还案涉44万元,该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借贷关系,而本案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当得利,二者诉讼标的不同。因此,徐林关于本案系重复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6陶金华与陈松宁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申字第01291号陶金华诉陈松宁、张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陶金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陈松宁,两次起诉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故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关于刘方剑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在前案一审(2018)赣0121民初2568号、二审(2018)赣01民终2671号案件中,刘方剑提起的是不当得利之诉,而本案系民间借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刘方剑在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晓庆前后两次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次诉讼中刘晓庆告是以与林国珍之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来要求林国珍返还借款,第二次诉讼中刘晓庆是以无法律原因给付林国珍款项、林国珍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而要求其返还。尽管前后两次诉讼中案件事实均系刘晓庆给付了林国珍80万元这一行为,但是两次诉讼中请求权的基础即案由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变更导致了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该原则适用的重点在于判断前诉与后诉是否“一事”的识别标准上。而诉讼标的是识别前后两诉是否为同一案件最关键的标准。本案中,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一致、案件事实相同、诉讼请求一样,唯一不同在于请求权基础。前诉是借款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后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刘晓庆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两者系不同的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其次,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金沙滩公司在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张案涉600万元款项系借款,后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该判决未支持金沙滩公司诉请的事实,并非金沙滩公司因认识错误导致给付原因行为自始不成立的充分有效证据。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谢伯焱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杨长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其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第三,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损方: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现金沙滩公司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但金沙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在(2012)杭江商初字第1402号金沙滩公司与阳光公司、王海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及本案一审诉状中,金沙滩公司均主张阳光公司经王海江介绍向其借款,案涉600万元的给付行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且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非常明确,说明金沙滩公司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故金沙滩公司的给付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次,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金沙滩公司在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张案涉600万元款项系借款,后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该判决未支持金沙滩公司诉请的事实,并非金沙滩公司因认识错误导致给付原因行为自始不成立的充分有效证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斯柯公司是主动给付款项的一方,故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受损方证明受益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而不应由受益方证明其受益有合法根据。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谢伯焱曾于2011年起诉案外人徐建坤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在审理过程中,谢伯焱提供的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徐建坤本人书写,谢伯焱遂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9月,谢伯焱再次以前案的中的10万元借条起诉徐建坤及陈月文,要求该两人归还10万元借款,因谢伯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作出(2012)绍虞越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谢伯焱的诉讼请求。现谢伯焱主张陈月文对诉争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则谢伯焱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谢伯焱于2008年6月30日转账10万元至陈月文,但谢伯焱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谢伯焱在前案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诉争10万元当初属于借款,系徐建坤向其所借的款项。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黎树光为了让二被申请人归还收取的222.5万元,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二被申请人,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但因证据不足和基于黎树光与唐立平曾经合伙承包桂林高级技工学校工程项目的事实,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黎树光仍陈述唐立平收取的款项属于向其借款,但因唐立平未向其出具借据,且其起诉二被申请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黎树光方始转为起诉二被申请人不当得利。根据黎树光的单方陈述,其付给唐立平的款项属于借款,是有目的的给付,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给付,且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定黎树光与唐立平存在合伙承包桂林高级技工学校工程项目的事实,黎树光主张涉案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原审判决驳回黎树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对黎树光关于唐立平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双方当事人对于李长莲给付王能学1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为让王能学归还100000元,李长莲曾以该100000元款项是王能学经徐启均担保向李长莲所借借款且未偿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能学、徐启均连带偿还该借款,因证据不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长莲的诉讼请求。李长莲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长莲遂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王能学返还上述款项。由于李长莲系主动为给付行为,给付数额、给付对象明确具体,且李长莲之夫付继承亦向王能学转款150000元,故李长莲应就其行为作出合理原因解释,否则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李长莲仍主张向王能学所转款项为借款,说明其转账行为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能学并非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李长莲在借款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案中邓燕主动支付赵敏100万元,给付对象和给付数额明确、具体,属于积极的给付行为,邓燕对自己的给付原因是明知的,是在真实意思控制之下所作出的财产变动行为,邓燕以不当得利起诉,应当对符合主动给付不当得利法律构成的事实举证。在本案的再审审理中,邓燕仍主张向赵敏所转款项为借款,原审认为邓燕以借款为事由,以不当得利为法律关系,要求赵敏、陈恳返还涉案1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并驳回邓燕起诉是正确的。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后又于2016年7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中杨长久诉称,张孔香以装修房屋差钱为由向杨长久借款53000元未还,请求判令张孔香偿还53000元及利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2016)渝0107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驳回杨长久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杨长久主张张孔香文对诉争53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则杨长久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有证据虽能证明杨长久于2014年4月5日向张孔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53000元,但杨长久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杨长久在上述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张诉争53000元属于借款,系张孔香向其所借的款项。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原文:本院审查认为,后力通过他人支付100万元给骆介平,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该款是借款性质,因骆介平不同意出具借条,遂提其本案不当得利之诉。骆介平收取后力给付的100万元,存在诸多可能的原因,未必均属“不当”。在给付原因未完全查明之前即假定骆介平收取的是不当利益,后力是受害者或受损失方的说法有先入为主,有责推定之嫌。后力作为100万元财产变动的主动者、给付风险的控制者,与收款人骆介平相比,离支付证据源更近,因此,其应对骆介平取得并保有100万元利益欠缺正当性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后力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原判对此已作较好评判和分析,本院不再赘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姚鑫,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四组组长,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南京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跨境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获华东政法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双硕士学位,公众号NEW LEGAL TIMES主理人,专注于公司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及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秉持“专业 勤勉 尽责”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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