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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每股收益
一、每股收益的概念和分类
1.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计算每股收益的目的是反映不同规模企业的盈利水平。
应计算每股收益的企业包括:①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②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这些企业计算的每股收益指标,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
2.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1)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2)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二、基本每股收益
1.计算公式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应注意的问题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将净利润扣除优先股股利。因为优先股股利是按约定股息率或定额支付的股利,不反映盈利水平。
(2)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因为分母是发行在外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数,这样分子、分母的口径才一致。
(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注意:
①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 -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②作为权数的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数计算。
③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④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例如企业发行新股;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如定向增发,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为准。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 1】 甲上市公司 2019 年实现净利润 1509 万元(全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2019 年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 4000 万股;4 月 30 日新发行普通股 1620 万股;12 月 1 日回购普通股 720 股(用于股权激励)。则 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a.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普通股 4000×12/12+新发行普通股 1620×8/12-回购普通股 720×1/12=5020(万股)。
b.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509÷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5020=0.3 元。
(4)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与一般企业新发行股票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区别。
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 2】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 A 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19 年 6 月 30 日,甲公司自母公司 A 公司处取得乙公司 100%的股权,实现控股合并。
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甲公司向 A 公司定向增发 800 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元)。甲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为 640 万元(假设甲公司 2018 年没有子公司),乙公司 2018年度净利润为 80 万元;甲公司 2019 年度合并净利润为 840 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76 万元。假设合并前甲乙公司会计政策一致,两者之间没有发生交易。
合并前甲公司发行外在的普通股为 3200 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则 2019 年度甲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a.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 840/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200+800)=0.21(元)
b.2018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640+80)/ 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200+800)=0.18(元)。
注:为了比较 2019 年每股收益,需按照 2019 年口径重新计算 2018 年每股收益。
(5)限制性股票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上市公司采取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在其等待期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按照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到达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其在等待期内应收的现金股利。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②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6)发行优先股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例 3】甲公司 2019 年实现净利润 20 亿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5 亿股。2019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00 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 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201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利,股息率为 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2019 年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 亿-优先股股息 600 万股×100 元×6%=19640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196400/250000=0.79(元/股)
三、稀释每股收益
(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应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可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2)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
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只有这样反映的盈利能力,对未来决策才有意义。
2.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 4】甲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按面值发行 25000 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年利率为 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 12 月 31 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 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 10%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 2019 年度税前利润为 18000 万元,税后净利润为 13500 万元。调整净利润计算如下:
调整前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10%) (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25%) 12.5
调整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37.5
3.分母的调整
(1)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3)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分母调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分子调增由于减少利息费用而增加的净利润。
2.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 5】甲上市公司 2019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00 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10000 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000 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 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 12 月 31 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 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 10 元,即每 100 元债券可转换为 10 股面值为 1 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 25%。假设不具备转股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 3%。则 2019 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每年支付利息=40 000×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3%)3=38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000-38868.56=1131.44(万元)
②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负债成份期初摊余成本 38868.56×实际利率 3%×(1-25%)=874.5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面值 40000/转股率 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净利润 874.54/普通股股数 4000=0.22(元)
③由于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0.22 元小于基本每股收益 2.55 元(25500/10000),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净利润(25500+874.54)/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0000+4000)=1.88(元)。
(三)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1.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调整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例 6】甲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0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250 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 4 元。2019 年 1 月 1 日,该公司对外发行 250 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 2020 年 3 月 1 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 3.5 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 1 股新发的股份。甲公司 2019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500/普通股股数 1250=0.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的全部股数 250-有对价的股数[(250×3.5)÷4]=250-218.75=31.25(万股)(无对价部分)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 500/调整后的普通股股数(1250+31.25)=0.39(元)。
(四)限制性股票
等待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相关规定
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
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参照本章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
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例 7】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9年 1 月 1 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600 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 100 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授予价格为每股 8 元。当日,600 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相关股票,总认购款为48 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 15 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 3 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全部解锁;其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 8 元回购相关股票。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 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019 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 50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数为 200 万股,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 1 元;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80 人,当年年末有 30 名管理人员离职。假定甲公司 2019 年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 35
元。则: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5000000-分出现金股利 1×(600-80)×100]÷发行在外普通股2000000=2.47(元)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发行价 8+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15×2/3=8+10=18(元)
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因此应当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9 年的加权平均数=570 人×100 股×(365/365)+30 人×100 股×(364/365)=59991.78(股)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 5000000÷[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000000+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股数 59991.78-行权价格 18×限制性股票股数 59991.78÷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35)]=5000000÷2029139=2.46(元)。
(五)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正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例 8】甲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000 万股。2019 年 3 月 1 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 5.5 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 240 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 2019 年 3 月至 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 5 元。则 2019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400/普通股股数 1000=0.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市价可回购股份数[(240×5.5)÷5]-回购数 240=264—240=24(万股)(无对价)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 400/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000+24×10/12)=0.39(元)。
(六)多项潜在普通股
1.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变为反稀释作用。因此,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然后是可转债。
2.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例 9】甲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75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2500 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
①认股权证 4800 万份,行权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 8 元的价格认购 1 股本公司新发股票。
②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50 000 万元,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票面年利率为 2.6%,转股价格为每股 12.5 元,即每 100 元债券可转换为 8 股面值为 1 元的普通股。
③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 万元,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票面年利率为 1.4%,转股价格为每股 10 元,即每 100 元债券可转换为 10 股面值为 1 元的普通股。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 12 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 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则 2019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3750/普通股股数 12500=0.3(元)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A.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认股权证
1600①
1
2.6%债券
975②
4 000③
0.24
3
l.4%债券
1050④
10 000⑤
0.11
2
注:①4800-(4800×8)÷12=1600(万股);②50000×2.6%×(1-25%)=975(万元);
③50000/12.5=4000(万股);④100000×l.4%×(1-25%)=1050(万元);⑤
100000/10=10000(万股)。
计算结果表明,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而票面年利率为 2.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B.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①基本每股收益
3750
12500
0.3
②认股权证
0
1600
3750
14100
0.27
稀释
③1.4%债券
1050
10000
4800
24100
0.20
稀释
④2.6%债券
975
4000
5775
28100
0.21
反稀释
计算结果表明,2019 年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0.3 元,稀释每股收益为 0.20 元。
(七)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或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注:在被投资单位为合营联营企业时,称为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
【例 10】甲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8000 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即母公司本身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40000万股,持有乙公司 80%的普通股股权。
乙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1600 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9000 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 8 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 600 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 4 元,甲公司持有其中 12 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如行权则应包括在基本每股收益中)。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19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乙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21600/普通股股数 9000=2.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无对价部分)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净利润 21600/调整后普通股股数(9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计算合并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子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2.4×子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 9000×母公司持股比例 80%=172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48000+17280)/母公司普通股股数 40000=1.63(元)
②计算合并报表中的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子公司稀释每股收益 2.32×子公司普通股 9 000×母公司持股比例 80%=16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子公司稀释每股收益 2.32×增加的普通股数 300×母公司所占比重(12/600)=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48000+16704+13.92)/母公司普通股股数 40000=1.62(元)。将上述计算结果图示如下:
合并报表 中列示的每股收益
项目               金额
基本每股收益           1.63
稀释每股收益           1.62
四、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1.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应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 11】甲上市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96 万元和1848 万元,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800 万股,2018 年 4 月 1 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 160 万股,2019 年 7 月 1 日分派股票股利,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6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 3 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19 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2019 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60+288)×12/12=1248(万股)
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1848/普通股股数 1248=1.48(元/股)
注:288=960/10×3。
②重新计算上年基本每股收益
2018 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3×12/12+160×1.3×9/12=1196(万股)
2018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1596/普通股股数 1196=1.33(元/股)
注: 2018 年原基本每股收益=1596/(800+160×9/12)=1596/920=1.73(元/股),如果用原基本每股收益 1.73 元与 2019 年派发股票股利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48 元对比,就会误导投资者。
2.配股
(1)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期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无对价的送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但是,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期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因为还有其他形式予以补偿,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2)存在配股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
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①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②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③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例 12】甲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96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 4000 万股,2019 年 6 月 10 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 5 股配 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 5 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 2019 年 7 月 1 日。
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 11 元,2018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2.2 元。2019 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 11×4000+配股收到的款项 5×800)/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4000+800)=10(元)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 11÷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10=1.1
②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 9600/调整后的普通股股数(4000×1.1×6/12+4800×6/12)=2.09(元)
③因配股重新计算的 2018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018 年每股收益 2.2/调整系数 1.1=2(元)
(二)列报
1.表内列示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2.表外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4)企业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本章总结
每股收益的计算相关规定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分子、分母后计算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调整分母后计算(无对价部分)
3)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计算;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计算。
4)企业承诺将购回其股份的合同:与认股权相反
5)多项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6)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或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3、每股收益的列报
1)重新计算: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应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2)列报: 表内列示;表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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