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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
胡杨369
>《债法》
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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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
时间:
2011-08-08 15:45
来源:
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胡铁红 杨巍
点击:
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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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变更并交付仓单与买受人,不仅使仓单所涉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构成了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且使买受人与仓单所涉货物的保管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仓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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