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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刘敏>

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刘敏>

时间:2005-04-30 00:00来源: 作者:刘敏 点击: 42次 

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

刘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8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雷,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学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柳锦州,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钟日红,惠州市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鸿,惠州市法制局干部。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9月7日,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通公司)与惠州市嘉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签订《港澳广场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纬通公司将港澳广场发包给嘉城公司承建,合同总价款为779,164,250元。该合同第14-3-1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或在本合同完成或被放弃之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合同的解释或与对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有任何争议或歧见,则有关争议或歧见需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人仲裁解决或提交中国国际贸易对外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同日,纬通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州市政府)签订《履约确认书》,约定:“基于纬通公司同意惠州市政府的要求,与其直属的嘉城公司签订港澳广场第一期总承包工程合同,由嘉城公司负责兴建位于惠州市江北新城第18号小区第18.06地段名为港澳广场的工程(包括三层地下室、五层裙楼、二十层高公寓塔楼及二十层高写字楼塔楼)。惠州市政府籍此向发包方确认,在任何时候,嘉城公司将会按时履行、遵守及维护在工程合同内所订明的限期、承诺、条款及责任。如嘉城公司未能履行、遵守或维护上述的限期、承诺、条款及责任,惠州市政府将赔偿一切因嘉城公司未能履行工程合同而受影响之人士或方面向发包方所追讨之赔偿。发包方因上述原因而付出的多种或任何费用,概由惠州市政府负责。在工程的所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市政府所有金钱上的赔偿以此履约确认书为根据。如因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非法行为,法律上无资格或能力或因嘉城的结束,发包方依然可向市政府作为独立或主要的负债人来索取赔偿”“本履约确认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市政府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的裁决。”上述合同订立后,纬通公司陆续向嘉城公司支付了有关工程款,而嘉城公司一直未将有关工程完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纬通公司于2001年5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嘉城公司向其返还工程款167,503,200元,并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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