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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可预见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时间:2012-02-03 12:30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钟建林 点击: 154次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可预见规则”?

 [要点提示]

    “可预见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具体运用中,需要考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应有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合同的缔约过程及具体内容,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8月1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5日。

 

[案情]

 

    原告张三。
    被告甲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张三(买受人)与甲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0651471018),向甲公司购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158号七彩丽都(丽都公寓)第1幢10层XXXX号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33.9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单价为4365.64元,总金额计148388元;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30%为48344元;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合同第十五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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