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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11-03-29 11:40来源:未知 作者:吴宏 丁广 点击: 248次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案情]

    原告:王永胜。
    被告:中国银行河西支行。

 

    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国银行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1张,卡号为6013821200011990595。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王永胜在业务登记表中进行了签名,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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