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要旨(二)
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一)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三)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要旨(二)
2010-08-06 00:57:19|  分类:案例指导 |字号 订阅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要旨(二)
(2008-05-15 16:40:14)
转载
标签:法律
判例
最高院公报
财经
分类:判例要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全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2008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5个案例要旨(注意有“坑”)
最高额保证的5大法律陷阱!
【案例集锦】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四)
注意!借新还旧在最高额保证中的特殊适用规则|民商事裁判规则
关于“最高额保证”中保证债权范围的认定规则分析
浅析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