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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父亲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用父亲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7月25日, 李某某拿着其父李某的身份证、印章和户口本,以李某的名义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向该信用社借款2万元,期限为2009年7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借款由李某某提走。后李某某以其父名义偿还贷款3千元,剩下的直到今日还没有偿还,于是信用社将李某和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分歧】

案情虽然简单,但是对于本案的审理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构成表见代理。原因是他持有其父的身份证及其印章,使得信用社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而且信用社也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本案应由李某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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