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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时间:2012-04-16 09:50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张雪楳 点击: 258次 

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福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康春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期间为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DAC China SOS(Barbados)SRL。住所地:Worthing Corporate Centre,Worthing Main Road,Christ Church,BB15008,Barbados。
    法定代表人:Phil G.Groves.该公司总经理。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8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东风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东风办事处,后更名为工行东风支行)与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林造革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由工行东风办事处向佳林造革公司提供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6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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