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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二级域名在网上注册并向他人兜售的行为构成侵


 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钱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并于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第1921229号“美多”商标注册证,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11类(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13年元月27日止。2006年1月1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11类吸油烟机、排气风扇商品上的“美多”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2006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为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3年。2007年12月,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原告生产的“美多”牌系列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区,销售额巨大。2007年度“美多”牌吸油烟机销售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综合起来名列行业前六名。且该企业自创办以来,无任何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是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满意产品。原告为了扩大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印制了产品手册及公司简介宣传手册、宣传彩页、商品销售广告、以及产品宣传光碟和宣传图片、产品说明书、公司简介,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200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其在湖南郴州已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并愿以合理的价位向原告转让该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使用权。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未使用。

原告诉称,因为原告的“美多”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才导致了被告为其不正当目的在互联网上将原告的“美多”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被告注册的“美多”网络域名并不使用亦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发函,高价兜售其注册的“美多”计算机网络域名。原告认为,原告注册并合法使用至今的涉案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注册涉案商标为计算机网络域名,已对原告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美多”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多”商标的网络域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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