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与烟台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银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兑协议担保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抗字第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0号。
代表人廖翰廷,行长。
委托代理人滕云龙,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虹口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银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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