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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江苏苏州中院判决亨通公司诉炀明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13 07:33:03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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